提早就業獎金的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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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今年8月以非自願離職去北市就業中心申請過失業給付,領過2個月的失業給付後,找到工作,原本該是慶幸,能在失業潮中找到一個工作,但新公司待了快2個月後因人事因素無法再繼續工作(因主管在工作上機車的無法令人久留,並從同事口中得知,該座位的人員,最後不是身體欠安不然就是無法適應而提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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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08-12-14
提早就業獎助是可以累計的,它的規定--從事新工作,加保滿三個月以上,若真的撐不下去,你可以找另一家公司上班,只要合計滿三個月以上,一樣具備請領提早就業獎助的資格。你這一家可以申請服務證明,下一家再請在職證明,等你可以申請提早就業獎助後,再把服務證明和在職證明一併附上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