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馬老師刑總(破)共同正犯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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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14-09-14T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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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林山田師的定義很清晰「多數人出於共同行為決意,彼此分工協力,參與構成
要件行為,或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經由符合犯罪目的之角色分配,對犯罪之完成均有貢
獻。」

第一題,首先甲成立強盜未遂之正犯是沒有疑義的,
接下來是評價乙、丙在「強盜未遂」這個犯罪成果中,扮演了什麼、貢獻了什麼。

主觀上有犯意聯絡,客觀上你必須抓出「行為」,乙、丙僅僅是在場,
「在場」這個行為在「強盜未遂」中能被評價成什麼?


單純的呆站在現場、之後逃跑,對於犯罪結果「強盜未遂」當然沒有任何物理上的貢獻,

頂多評價為精神幫助犯。

所謂的對犯罪成果有貢獻(功能支配),指的是「客觀上」對犯罪結果有貢獻、是不可或缺

的角色,並非拿一紙計畫書就能評價乙、丙是不可或缺,最終還是要實際上看乙、丙究竟

分擔了什麼,再正確評價乙丙(這也是為什麼實務的共謀共同正犯爭議很大的原因)。


以第二題而言,你把「不可或缺的角色」,
誤解為「沒有甲,乙還是幹得了,所以甲並非不可或缺的角色」。這是一個錯誤的理解,

所謂不可或缺,指的是「對犯罪結果不可或缺」,而非每個角色彼此之間不可或缺。
所謂的角色分配,指的是「符合犯罪目的的角色分配」,
不是每個人嘴砲配一配誰該做甚麼,寫一紙計畫書,就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第二題的甲,有「提供密碼」的行為,
你在文中問:
「提供密碼的行為是什麼?
陰謀, 預備, 實行, 結果
提供密碼的行為是什麼? 該怎樣判斷? 依據什麼理論來判斷?」


你認為乙尚未著手竊取資料,甚至連陰謀階段都未到,那麼甲的提供密碼因時點甚早,

甚至連陰謀階段都難以判斷。你這個理解也有點誤會,

因為根本不需要判斷共同正犯提供的助力發生在犯罪哪一個階段,

林山田師說得很清楚了,共同正犯可以提供「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既然是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代表跟本沒有任何一個犯罪可以獨立把共同正犯抓進來論罪
(所有的犯罪都是構成要件要素組成的),
那麼你討論是犯罪的陰謀、預備、實行、結果階段有什麼意義??討論不出來的。

正因為共同正犯,有其行為的曖昧性,所以我們要先找出正犯後,

看看正犯做了什麼「犯罪結果」,接下來討論共同正犯的曖昧行為,

以及與正犯的心理接觸等,討論是否為對犯罪結果不可或缺的貢獻。

第二題,乙成立竊盜未遂後,再討論甲的行為。針對把風的部分是退出了,

物理上心理上也都切斷連繫了,單就把風甲是功過相抵了,

「甲的把風對竊盜未遂沒有貢獻」,但是甲還有提供密碼沒處理,

不可否認,提供密碼對於對於「竊盜未遂」的犯罪成果,有不可抹滅的貢獻,

故甲仍成立共同正犯。

有問題可以多翻翻林山田師的黑白書,還蠻有幫助的。











※ 引述《FF14 (太十四)》之銘言:
: 我這本是第四版的破
: 523頁中間甲乙丙強盜那題
: 甲乙丙約好強盜,甲負責擊倒警衛,乙負責開保險櫃,丙負責搬贓物
: 結果甲擊倒警衛後,因警鈴大作三人逃跑...
: 和526頁100年政大法研那題做比較
: 甲、乙想探知公司內部機密資料,惟該資料為A保管, 並置於A平常以數位電子密碼鎖鎖
: 住之丙個人辦公室內。甲刻意探得A辦公室之門鎖密碼後,將密碼告知乙。兩人密謀在下
: 班後公司無人時,由甲在公司門外把風, 乙進入A之辦公室內,閱讀機密資料。不料下班
: 前,甲卻突然告知乙,該行為風險太大,決定放棄,並勸說乙不要偷看公司資料,乙不聽
: 勸阻,並告知甲將一人進行。公司下班後,乙果然以甲所告知之密碼進入A之辦公室,但
: 不知該資料放在何處,無功而返。試問甲、乙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處置?
: 前一題甲乙丙已經著手了然後失敗集體烙跑
: 這案已經是既了未遂
: 只是還沒輪到乙丙的工作乙丙就和甲一起烙跑
: 後一題甲乙共謀竊盜
: 在大約還在預備時(離著手還很遠)
: 甲就放棄犯罪並且口頭勸告乙
: 乙聽了後決定自己一個人也要幹到底
: 然後乙就去竊盜, 但因為找不到東西而失敗(既了未遂)
: 前一題撲馬老師認為乙丙不構成共同正犯
: 理由是甲乙丙雖有共同行為決意, 可是乙丙並未實行犯罪分擔
: 後一題老師認為甲論以共同正犯且脫離失敗
: (甲未切斷其物理影響力)
: 客觀來看
: 前一題乙丙已經在場實行犯罪, 只是因為出現障礙
: 還沒輪到自己的工作就逃離現場
: 後一題的甲是根本連開始實行都還沒有就放棄, 並勸告同伴也別幹
: (雖然沒積極地阻止)
: 甲根本連犯罪現場都沒去
: 書上的結論是前一題不構成共同正犯
: 而後一題卻構成共同正犯
: 比較一下總覺得哪邊怪怪的...
: 先不論後一題的甲是否符合共同正犯脫離理論
: 畢竟要用脫離理論的前提是要先成為共同正犯
: 但依前一題的標準來看
: "即使有共同行為決意, 但未實行犯罪分擔, 也不構成共同正犯"
: 後一題的甲完全符合這標準, 完全沒著手沒實行(大概只到預備階段?)
: 可是為什麼書上卻還是說他是共同正犯呢?
: 總覺得他好倒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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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4-09-15T20:19
所以原PO認為許多書上討論共犯時點形態是沒意義的?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14-09-17T07:09
一樓,您是指共謀共同正犯、實行共同正犯等等討論嗎?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14-09-20T07:01
只要有一個人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其餘共同正犯在什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4-09-20T11:14
麼時點根本不是重點。但按通說,不可能全體無一人進入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4-09-24T20:42
著手時點,也不可能全體無人為構成要件行為(那怎麼成立
犯罪),總不可能三個人一起偷東西,三人都負責把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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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4-09-26T14:08
推這篇
很多人一直把行為在那個時候作的就以為是那階段的行

而忽略這行為如果從頭到尾是有支配性的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4-09-27T21:19
如果全體都在預備階段,通說認為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4-10-01T02:14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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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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