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編自)法律廉政 101 刑法概要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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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甲經常受到配偶乙的暴力虐待,每次遭虐待後,都會向轄區派出所報案,
該派出所之警員們對甲之情況均相當了解。某日,乙突然變本加厲,將甲
綁架到山區。在遭綁架期間,甲曾於深夜趁乙熟睡時打電話向派出所值班
警員丙求救,並告知自己生命可能有危險,以及所在的可能地點。丙雖立
即出發,但由於丙使用A所出產有資訊異常之導航產品而迷路,在十
二小時後才找到甲,此時甲已遭乙凌虐而死。問,如何論處的行為?










我自己的想法:(練習用答題的方法陳述,請不吝指教)

A的行為對乙死亡的結果屬於不作為,而不作為需有保證人地位,倘認
A有回收義務,A違背回收義務可構成危險前行為,惟是否具備因果關
係,論述如下:
(一)
 依準條件關係,A倘回收其產品,幾近可以確定丙不會迷路(因丙將
 使用其他資訊正確之導航產品),丙不迷路將可確定不需耗費十二小
 時才找到甲,甲極可能在遭乙凌虐而死之前被救出,故A不回收產品
 之行為,與甲死亡結果間有條件關係。
(二)
 惟A不回收產品之行為與甲死亡結果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為
 A之行為後,先後有丙及乙的行為介入,分述如下:
 1.就丙介入之行為,係因丙使用了A之產品而迷路,而使用資訊異常
  之導航產品發生迷路屬正常現象,故丙使用產品而迷路之介入行為
  ,不中斷之相當因果關係。
 2.就乙介入之行為,乙故意凌虐甲之行為係屬故意(故意回溯禁止原
  則)且反常之行為,且危險亦是由乙所造成,乙對危險的貢獻度極
  高,故中斷A之相當因果關係。
(三)
 綜上公司出產有資訊異常之導航產品,又違背回收義務之行為,與甲
 死亡之結果間無因果關係,故A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本題是從PUMA書上看到,改編自下題而來,如果要看這題解釋的話,請看:破P077

101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類 科: 法律廉政
科 目: 刑法概要

甲經常受到配偶乙的暴力虐待,每次遭虐待後,都會向轄區派出所報案,
該派出所之警員們對甲之情況均相當了解。某日,乙突然變本加厲,將甲
綁架到山區。在遭綁架期間,甲曾於深夜趁乙熟睡時打電話向派出所值班
警員丙求救,並告知自己生命可能有危險,以及所在的可能地點。丙雖立
即出發,但由於而迷路,在十二小時後才找到甲,此時甲已遭乙凌虐而死。
問,如何論處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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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e avatarJoe2014-02-17
我先承認我有點走火入魔了,但想搞清楚怎麼操作,謝謝。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4-02-17
A公司是法人不會有任何刑法上行為。A公司無罪。(1秒)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4-02-21
對喔,忘了先處理這裡,在改一下,哈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4-02-21
我有疑問……驗收單位哪去了?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4-02-23
一般來說……都會先驗收東西功能是否正常才對阿,況且,根
據一般經驗導航錯誤應當會看到道路名稱錯誤,即可發現導航系
統異常,丙之作為違背常理,未盡相當之注意
Eden avatarEden2014-02-24
再者這題這樣改應該偏向民法瑕疵擔保了吧……
Enid avatarEnid2014-03-01
A>瑕疵擔保(民) 丙130(刑)不照題目要求,應該是這樣。
警察是公務機關阿!!!
Belly avatarBelly2014-03-02
驗收單位會管到地圖資訊有沒有錯嗎?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4-03-03
以相當因果關係來說,基於經驗法則,警察屬於公務機關,採
購須依採購法規定,經驗收人A確認後,始得使用,故此一事件
係為驗收人員偶發之疏忽,因此不具因果關係
Agnes avatarAgnes2014-03-04
驗收人與A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4-03-08
驗收可以直接電腦做衛星定位緯度定位,別小看電腦了。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4-03-13
而且既然是導航為主功能,不驗收經緯度,也太扯了
Olga avatarOlga2014-03-13
但....題目裡面.....
Faithe avatarFaithe2014-03-14
題目有瑕疵……
Jack avatarJack2014-03-17
總感覺你換醫療題比較適合,例如
甲因常期遭受乙之凌虐,某日甲趁乙熟睡時,電話向警察丙求
救並告知所在地點,而後丙即於2小時後趕至現場,見乙正醉倒
在地,甲卻身受重傷昏倒在地,病見狀即叫救護車將甲送醫急
救,然醫生在確認針劑名稱後將藥廠a包裝錯誤與急救藥物相同
色澤之針劑注射於甲後造成A之死亡發生,試論a之責任為何?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4-03-20
不好意思我剛學刑法,想問客觀構成要件不是應該用
Thomas avatarThomas2014-03-21
條件關係+客觀歸責or直接用相當性理論嗎?
Isla avatarIsla2014-03-22
可以條件+相當性?
Olga avatarOlga2014-03-27
A的部分是民事討論的問題
Kama avatarKama2014-03-30
我刑法是上周昉的,書也是,然後同學上鄭闕的也這樣教
Susan avatarSusan2014-04-01
A對乙無保證人地位,其A行為對乙之死也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Andrew avatarAndrew2014-04-02
A並無侵害到丙之個人法益,A並無侵害到國家社會之超個人法益.
Andrew avatarAndrew2014-04-07
至於因果關係理論,因發展尚未成熟確定,一般用通說(條件+客觀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4-04-11
歸責),或實務(相當理論),很少論及條件+相當的用法,但並不表
Dora avatarDora2014-04-15
不能這樣用,重點在於論述出為何可以這樣用.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4-04-18
個人見解,以相當理論作標準,套用條件理論,比純條件理論簡潔
Belly avatarBelly2014-04-18
但基本上考試上,仍以相當理論或條件理論+客觀歸責並陳,然後
Irma avatarIrma2014-04-21
四等考試選後者做結論較佳,司律考試要看出題者為實務或學者
Rachel avatarRachel2014-04-26
但我相信很快有一天,因果關係理論會被改寫.
Faithe avatarFaithe2014-04-30
個人理解是 客觀歸責理論=條件關係+客觀可歸責性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4-05-04
相當因果理論=條件關係+相當因果關係 也就是一開始都需要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4-05-05
條件關係成立 只是後續處置不同 故並無衝突矛盾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