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客體錯誤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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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13-06-12T02:0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olar7878 (我們一起看的PTT)》之銘言:
: 題目:
: A教唆甲殺乙
: 翌日,甲持刀至乙住處欲殺死乙
: 卻誤認乙的雙胞胎弟弟丙為乙
: 因而將其殺害之(殺死丙)
: 問A、甲的行為如何論處?
: 甲的部份 我比較沒有問題
: 由於丙也是人 已具體符合說來論
: 一樣都是殺人 因此甲之行為不得阻卻違法
: 但是A的教唆部份
: 我應該如何論處??
: 請板上的專家 指點我一下謝謝

我翻了一下參考書
發現裡面有陳志龍老師的見解
看看感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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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節自方律師 刑法總則2011年6月 15版

陳志龍老師認為正犯的等價客體錯誤是否轉移給教唆者作為可罰性基礎 有肯否二說

肯定說:
以殺人罪為例,認為刑法271條一項構成要件的結果僅以人的性質為限,並沒有要求
需為特定人。當教唆者引起正犯行為人殺害他人時,正犯行為人由於客體錯誤而殺害
人,正犯行為人也必須要負起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而教唆犯係屬造意犯,所以也應
該要負起此項客體錯誤的後果。

否定說:
此說認為教唆者所需負責的,係針對其主觀想像上具體行為的認知負責,正犯行為人
所殺的並不是教唆者原所指向的客體,即已影響教唆故意的重要內容,此時就不應認
為教唆已經完成。這種正犯行為人的錯誤,可說是針對教唆犯所要的客體錯誤以外的
人,這種錯誤應該也符合「打擊錯誤」的情形,所以教唆者應該論以「教唆未遂」或
「未遂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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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觀之
就是在吵有沒有要個別具體區分被害人

實務24上字1262判例認為此客體錯誤按照一般生活經驗係教唆人能夠預見者,則教唆人
應成立教唆既遂犯。

大部分學說也是採前者啦
雖然林山田老師是認教唆者為「打擊錯誤」,就看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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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13-06-13T15:54
印象中顏聖書中提到還有黃榮堅師的見解同陳志龍師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13-06-14T19:16
是的 而且顏聖書上說林山田是通說 實務是少數說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3-06-15T16:39
但少數說還有黃榮堅 林東茂 林鈺雄 呵呵
Una avatar
By Una
at 2013-06-18T03:03
肯定說+1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3-06-21T10:46
肯定說+1,打擊錯誤用在間接正犯比較合理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13-06-26T04:05
簡單想一下教唆犯具有從屬性,所以被教唆的才是主角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13-06-29T03:21
但是主角做什麼都是你這個教唆犯引起的,所以要完全負責

教唆犯+客體錯誤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3-06-12T00:36
題目: A教唆甲殺乙 翌日,甲持刀至乙住處欲殺死乙 卻誤認乙的雙胞胎弟弟丙為乙 因而將其殺害之(殺死丙) 問A、甲的行為如何論處? 甲的部份 我比較沒有問題 由於丙也是人 已具體符合說來論 一樣都是殺人 因此甲之行為不得阻卻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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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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