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刑法第50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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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13-04-24T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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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rtyu1000 (焦糖布丁)》之銘言:
: 新修刑法第 50 條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 定之。
: 【立法/修正理由】
: 一、現行數罪併罰規定未設限制,造成併罰範圍於事後不斷擴大有違法安定性,為明
:   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爰增訂但書規定。
: 二、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
:   罰金,故宜將兩者分開條列。故於第一項將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
:   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
:   處罰之依據。
: 三、增列第二項,規範第一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   五十一條有關數罪併罰之方法所規定之情形,以作為定執行刑之準則。
: 大法官釋字第679號理由說則提到...(併罰不得易科罰金)
: 考量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
: 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
: 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
: 我的疑問:
: 一、現在50條但書的部份,是指分開處罰嗎?
:   那大法官釋字679條提到的情形是不是就變成新修刑法50條的情形分開處罰了呢?
:   假設某人犯六個月以上之刑和6個月以下之刑
:   可能判1年和易服勞役 性質不同 所以要分開處罰的意思~~?
:  
: 二、如果是分開處罰,那和數罪併罰主要是差在哪裡?
:   (我內心覺得都是數罪併罰阿阿阿~~~)
今天最高法院的法官剛好講到這一條
主要再檢討高院102法律座談會的結論有無問題

下課後小弟跟同學討論的結果
50I從觀念上看來應有兩說:

甲說:
數罪修法後可區分成兩種情形
一種併罰 一種不併罰
50I本文指數罪併罰
50I但書指數罪不併罰

乙說:
修法後數罪併罰有兩種情形
一種應定執行刑 一種不應定執行刑
50I本文指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
50I但書指數罪併罰不應定執行刑

對於考試的直接影響是
如果行為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時 競合時要怎麼寫?

採甲說的話 由於數罪不必然併罰
一律寫數罪併罰就錯了 正確寫法如下:
甲數行為侵害數法益 應依刑法第50規定"分論"數罪
或數罪"處斷"之

如果在判決看到有適用50I但書情形下
是寫 "被告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 自應分論數罪"
可能就是採甲說

採乙說的話 認為50I本文但書都是數罪併罰 只是要不要定應執行刑問題
所以考試時寫法照舊直接寫數罪併罰就行了
如果看到判決有適用50I但書情形下
仍然寫"被告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可能就是採乙說

到底是甲說還乙說好?
小弟認為應該是採甲說為當 理由如下:

1新修正刑法第 50 條I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依照文義解釋 但書是在排除本文適用
本文是指數罪併罰無疑 是以符合但書情就非屬於數罪併罰

2依照釋字679號解釋意旨
"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
那行為人二行為犯二罪 一罪得易科 一罪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之罪真的很想易科罰金 又不牴觸釋字679意旨的話
解套方式就是"數罪但不併罰" 這樣就不會有釋字所說的兩罪併合處罰情形
也不會受不許其易科罰金之限制


也許以後教課書 競合論那邊原本的數罪併罰章
應該要改成數罪處斷
再分成原來的數罪併罰 和新的數罪不併罰

回到原po問題

現在50條但書的部份,是指分開處罰嗎?和原本的數罪併罰差在哪?

舉例甲二行為犯AB二罪 分別宣告有期徒刑6月及8月

50條但書分開處罰或小弟稱為數罪不併罰:
甲關8月 6月部分去易科罰金

數罪併罰:
法官要依51條定一個8月以上1年2個月以下的應執行刑
然後去關這個應執行刑

50條修正後依所舉之例
應該依50I但書 論數罪但不併罰
然後邊關8月邊罰錢
不過當事人沒錢 或想要享受一下51限制加重利益
也可以依50II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
關8月到1年2月之間即可
: 請各位高手幫忙解答,謝謝!! <(_ _)>

以上淺見
: ※ 編輯: ertyu1000 來自: 123.193.60.159 (04/14 17:13)
: → rl1024:應該不會分開處罰,而會以最重的刑來處罰 04/14 17:32
: → rl1024:像易科罰金不會比不得易科罰金來得重,所以會處不得易科罰 04/14 17:33
: → rl1024:金的罪 04/14 17:33
: 推 cears:1符合但書情形的話,只是在論罪定刑後,不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04/14 17:38
: → cears:對於數罪併罰這點沒有影響 04/14 17:39
: → ertyu1000:r大的意思是 但書的情況變成從一重處嗎? 04/14 17:55
: → rl1024:51條已經說明是數罪併罰了,所以50條原則上會依55條來說是 04/14 18:43
: → rl1024:從一重處才有可能 04/14 18:45
: → rl1024:我的看法,如果分開罰的話,當事人會反抗吧,又要罰錢又要 04/14 18:48
: → rl1024:被關,多數人不願意吧 04/14 18:48
: → joey78430:50但書:"不可以合併處罰"≠適用55想像競合的"從一重" 04/14 19:24
: → joey78430:數罪併罰是在成立數罪後,綜合各宣告刑、51條各款事由定 04/14 19:25
: → joey78430:出一個"執行刑"(53參照) 04/14 19:26
: 推 joey78430:假設某甲被宣告:A罪->1年;B罪->5月拘役,得易科罰金。 04/14 19:30
: → joey78430:如受刑人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那自然就是分開算 04/14 19:31
: → joey78430:如果從一重,只關甲一年,B罪不就沒被處罰到了嗎? 04/14 19:32
: → joey78430:對甲而言,分開處罰B罪能易科罰金少關上5個月 04/14 19:33
: → ertyu1000:我同意J大的想法.. 04/14 19:57
: → rl1024:不好意思,我的觀念錯了 04/14 20:56
: → ertyu1000:也不會說完全錯啦>< 大家一起學習囉~~ 04/14 22:03
: → lonelinessm:月旦法學教室第126期頁73有文章。 04/15 09:35
: → lonelinessm:數罪併罰可以優惠EXA罪8個月+B罪4個月,定10個月刑期 04/15 09:40
: → lonelinessm:但如果合併定執行刑,可能遭受的不利益就是均不得易科 04/15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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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
有人在墳上起舞
揚起的塵土
訴說著垂死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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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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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13-04-29T12:01
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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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13-05-01T02:38
感謝分享
Harry avatar
By Harry
at 2013-05-01T19:16
推一個,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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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5-03T15:12
冬雨大必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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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3-05-08T13:10
有看有懂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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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y
at 2013-05-13T03:29
謝謝!!!

基本電學一些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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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at 2013-04-24T22:55
※ 引述《waokgla (QQ)》之銘言: :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Question/100/100110_4907.pdf : 第13題 : 看不懂耶= =,高職課本也沒寫 : 不太懂為什麼是 and#34; 4-2 and#34; 4是and#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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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3-04-24T22:39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Question/100/100110_4907.pdf 第13題 看不懂耶= =,高職課本也沒寫 不太懂為什麼是 and#34; 4-2 and#34; 4是and#34;平均值and#34;嗎?? http://www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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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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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99年度初等 題目:面值相同的5年與10年期債券,其他條件相同,假設原本債券價格等於面值 ,當預期未來利率下降,則: A:5年期債券價格比10年期來的高 B:5年期債券價格比10年期來的低 答案B 請問大大們該怎樣解答,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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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4-24T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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