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刑法第50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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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nterrain (冬天的雨)》之銘言:
: ※ 引述《ertyu1000 (焦糖布丁)》之銘言:
: : 新修刑法第 50 條
: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 :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 :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 : 定之。
: : 【立法/修正理由】
: : 一、現行數罪併罰規定未設限制,造成併罰範圍於事後不斷擴大有違法安定性,為明
: :   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爰增訂但書規定。
: : 二、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
: :   罰金,故宜將兩者分開條列。故於第一項將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
: :   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
: :   處罰之依據。
: : 三、增列第二項,規範第一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 :   五十一條有關數罪併罰之方法所規定之情形,以作為定執行刑之準則。
: : 大法官釋字第679號理由說則提到...(併罰不得易科罰金)
: : 考量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
: : 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
: : 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
: : 我的疑問:
: : 一、現在50條但書的部份,是指分開處罰嗎?
: :   那大法官釋字679條提到的情形是不是就變成新修刑法50條的情形分開處罰了呢?
: :   假設某人犯六個月以上之刑和6個月以下之刑
: :   可能判1年和易服勞役 性質不同 所以要分開處罰的意思~~?
: :  
: : 二、如果是分開處罰,那和數罪併罰主要是差在哪裡?
: :   (我內心覺得都是數罪併罰阿阿阿~~~)
: 今天最高法院的法官剛好講到這一條
: 主要再檢討高院102法律座談會的結論有無問題
: 下課後小弟跟同學討論的結果
: 50I從觀念上看來應有兩說:
: 甲說:
: 數罪修法後可區分成兩種情形
: 一種併罰 一種不併罰
: 50I本文指數罪併罰
: 50I但書指數罪不併罰
: 乙說:
: 修法後數罪併罰有兩種情形
: 一種應定執行刑 一種不應定執行刑
: 50I本文指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
: 50I但書指數罪併罰不應定執行刑
: 對於考試的直接影響是
: 如果行為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時 競合時要怎麼寫?
: 採甲說的話 由於數罪不必然併罰
: 一律寫數罪併罰就錯了 正確寫法如下:
: 甲數行為侵害數法益 應依刑法第50規定"分論"數罪
: 或數罪"處斷"之
: 如果在判決看到有適用50I但書情形下
: 是寫 "被告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 自應分論數罪"
: 可能就是採甲說
: 採乙說的話 認為50I本文但書都是數罪併罰 只是要不要定應執行刑問題
: 所以考試時寫法照舊直接寫數罪併罰就行了
: 如果看到判決有適用50I但書情形下
: 仍然寫"被告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 可能就是採乙說
: 到底是甲說還乙說好?
: 小弟認為應該是採甲說為當 理由如下:
: 1新修正刑法第 50 條I規定:
: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依照文義解釋 但書是在排除本文適用
: 本文是指數罪併罰無疑 是以符合但書情就非屬於數罪併罰
: 2依照釋字679號解釋意旨
: "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
: 那行為人二行為犯二罪 一罪得易科 一罪不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之罪真的很想易科罰金 又不牴觸釋字679意旨的話
: 解套方式就是"數罪但不併罰" 這樣就不會有釋字所說的兩罪併合處罰情形
: 也不會受不許其易科罰金之限制
: 也許以後教課書 競合論那邊原本的數罪併罰章
: 應該要改成數罪處斷
: 再分成原來的數罪併罰 和新的數罪不併罰
: 回到原po問題
: 現在50條但書的部份,是指分開處罰嗎?和原本的數罪併罰差在哪?
: 舉例甲二行為犯AB二罪 分別宣告有期徒刑6月及8月
: 50條但書分開處罰或小弟稱為數罪不併罰:
: 甲關8月 6月部分去易科罰金
: 數罪併罰:
: 法官要依51條定一個8月以上1年2個月以下的應執行刑
: 然後去關這個應執行刑
: 50條修正後依所舉之例
: 應該依50I但書 論數罪但不併罰
: 然後邊關8月邊罰錢
: 不過當事人沒錢 或想要享受一下51限制加重利益
: 也可以依50II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
: 關8月到1年2月之間即可


今天上總複習時老師有提到這裡
但我有點困惑

假設行為人甲被判A罪10個月 B罪5個月 兩罪皆為本刑5年以下
舊法時期是法官在10個月到15個月之間定執行刑

但因為B罪部分原本可以易科罰金

--------------以下為印象中老師的說法內容-----------------

所以說釋字662號讓甲有選擇權

選擇說要將B罪易科罰金然後執行10個月徒刑
or
依第50條2項向檢察官聲請交由法院定執行刑(就是跟舊法一樣)

第一個選擇的好處是最多就坐10個月的牢

第二個選擇是法官可能執行刑只定10個月 連易科罰金的錢也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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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是如果今天甲什麼動作都沒有
既不向檢察官聲請 也沒說要將B罪易科罰金
那是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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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rah avatarSarah2013-06-19
要不要執行易科罰金是檢察官決定,所以檢察官會主動問甲
Tom avatarTom2013-06-20
檢官准許你易科罰金,而你不想繳錢,才有50條第二項的適用
Olive avatarOlive2013-06-24
今天剛好有上到,老師說個別單獨執行(沒弄錯的話)
Selena avatarSelena2013-06-26
李宗瑞?
Dora avatarDora2013-06-29
現在的做法是,給當事人切結書問他要不要定刑,如果要的話
Una avatarUna2013-07-03
就送法院裁,裁下來就不得易科;若他不想定就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