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范佐憲關洪禁閉 不讓他退伍後考公職 - 考試
By Queena
at 2013-08-01T08:26
at 2013-08-01T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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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記者會也是看不懂
軍檢說這個論題與洪案有什麼關係
經過一晚想通了一部分
國考板三不五時就會有幫朋友代問
有前科會不會不能考國考?
被不起訴處分過能不能考國考?
除了應考資格及釋例中的狀況 (附件附於文末)
是不會有不能考的情形
最有可能的是洪不了解這些狀況
很多人真的是對簡章的敘述看不懂
不然也不會有那麼多伸手文了
更別說部隊裡的人也是以訛傳訛 不懂相關規定 所以洪會緊張
整個國防部幾乎是公務員或約、聘僱人員
只有幾個是經過國家考試的公務人員 懂的人當然也不多
軍檢說這個應該是想營造部隊是為了洪好 讓他可以考公務員的氛圍
七折八扣的改用攜帶智慧手機這條來處罰他
想來駁斥洪根本沒有智慧手機 卻用這條與事不符實罪來處分他
但是這個論點與執行流程中的諸多疑點有何關係?
這又不是造成洪的不幸的主因 這是我還不能理解的 @@
=================================附件=========================================
參、應考資格及釋例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 歲(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民國84 年7 月6 日
以前出生者),具有應考資格表(附表二)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二、各類科應考資格詳見附表二。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前揭依法停止
任用,依銓敘部96 年12 月31 日部管四字第0962880186 號函釋,係指受公
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
之情形。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
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
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檢察機關辦理:
(一) 有本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 冒名頂替者。
(三)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六、依民國102 年1 月23 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 條規定
,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
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
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
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舗有第七條但書規定情事。
(一) 冒名頂替。
(二)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
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
力行變法 不避生死 富國強兵 雪我國恥
--
軍檢說這個論題與洪案有什麼關係
經過一晚想通了一部分
國考板三不五時就會有幫朋友代問
有前科會不會不能考國考?
被不起訴處分過能不能考國考?
除了應考資格及釋例中的狀況 (附件附於文末)
是不會有不能考的情形
推 allenshair:洪仲秋犯罪還說謊08/01 07:33
→ allenshair:是洪仲秋以不能考公職為名要求不要辦他偽造公文 08/01 07:34
→ allenshair:而不是長官威脅他說這樣不能考公職 你們有搞清楚?08/01 07:35
此言差矣 最有可能的是洪不了解這些狀況
很多人真的是對簡章的敘述看不懂
不然也不會有那麼多伸手文了
更別說部隊裡的人也是以訛傳訛 不懂相關規定 所以洪會緊張
整個國防部幾乎是公務員或約、聘僱人員
只有幾個是經過國家考試的公務人員 懂的人當然也不多
軍檢說這個應該是想營造部隊是為了洪好 讓他可以考公務員的氛圍
七折八扣的改用攜帶智慧手機這條來處罰他
想來駁斥洪根本沒有智慧手機 卻用這條與事不符實罪來處分他
但是這個論點與執行流程中的諸多疑點有何關係?
這又不是造成洪的不幸的主因 這是我還不能理解的 @@
=================================附件=========================================
參、應考資格及釋例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 歲(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民國84 年7 月6 日
以前出生者),具有應考資格表(附表二)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二、各類科應考資格詳見附表二。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前揭依法停止
任用,依銓敘部96 年12 月31 日部管四字第0962880186 號函釋,係指受公
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
之情形。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
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
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檢察機關辦理:
(一) 有本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 冒名頂替者。
(三)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六、依民國102 年1 月23 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 條規定
,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
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
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
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舗有第七條但書規定情事。
(一) 冒名頂替。
(二)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四)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
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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