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薪契約工計薪及強迫調班的問題 - 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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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薪質計算方式為:
(假設本月為250小時) (假設本月加班超時為280小時)
125*250=31250 125*280=35000
再來我個人之前一直上中班(1500~0100)但我後來發現我竟然有不定時的耳鳴,經醫師鑑定我竟有聽力上的障礙(輕度),我詢問醫師可能發生的原因是我作息不正常,所以我改上早班(0500~1500)。但最近公司因中班缺中巴駕駛,而我也有告知主管我無法配合上中班,但主管堅持一定要去並和其他人說若我不去的話要我做其它的選擇:
1、降為小巴的薪水(110)
2、因為今年的約還未過三個月,所以公司可以不適用為由請我做
至月底
我掙扎了很久,不知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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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rid avatarIngrid2012-03-24
Peter 版大你好... 請參閱以下解釋函
工作場所及所從事之勞務性質變更應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若雇主確有調動勞工之必要,應依調動五原則辦理:
一、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若勞工不願接受調動,有關於資遣費之請求權利,應視勞工所提之理由及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與勞委會函釋之調動五原則。 是以~~你若不願接受調動,且符合上述規定第四款,則屬於非自願離職者,可向公司要求資遣費離職,但若不符合上述規定~~則可另選降為小巴的薪水(110)或者自行離職但是無資遣費...勞工若不願接受公司調動,在公司無違反上述五大原則情況之下~~則可解雇(開除)你.無資遣費.
結論:在主管堅持情況下,你就僅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在不接受情況下,你的主張""醫師鑑定我竟有聽力上的障礙(輕度)""是否符合上述規定第四款,若符合則可要求資遣費,若不符合就無權要求資遣費....而其論斷之相關單位為工作地勞工局.
祝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