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事務所漏報營業稅 - 會計
By Hamiltion
at 2015-01-29T14:26
at 2015-01-29T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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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1KoFCFY4 ]
作者: initiate (initiate) 看板: Salary
標題: Re: [問題] 會計事務所漏報營業稅
時間: Wed Jan 28 22:32:45 2015
事情已經落幕了,
為了感謝去年板上推文給意見及指點的版眾,
所以來回報事情的經過及結果供有需要的板友參考 ^^a
當時為免被熟人看到節外生枝,許多細節不敢詳細說明,
所以先交代一下當時狀況。
我在101/10/22日開始在這間會計師事務所上班,
並簽了含以下條文(僅提及和後續有關連者)的合約:
「甲方同意每月支付乙方薪資新台幣貳萬貳千元整(含伙食費及稅)。
但甲方得視經濟環境﹑物價情形﹑甲方之營運狀況及乙方工作績效
調整之。雙方同意每月薪資於次月十日支付。」
**簡單說:薪水22K,每月10號發薪。
「本合約生效日起二年內,因乙方主動離職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乙方無法履行本合約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相當於乙方在本合約
存續期間之平均薪資(依勞基法第二條定義之) 6個月之懲罰性違
約金。」
**簡單說:沒做滿兩年就離職,賠六個月薪水。
「乙方未於離職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或未於離職日前與甲方
所指定之人員完成職務交接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相當於乙方在本
合約存續期間之平均薪資(依勞基法第二條定義之) 6個月之懲罰
性違約金。」
**簡單說:沒提前一個月說要走,沒完成交接,賠六個月薪水。
面試時老闆曾再三強調,他為了改善事務所超時工作的畸形風氣,
所以願意犧牲自己的利潤,聘僱多一些人員來分攤工作,
如此一來每個人都不需要加班,可以維持正常的生活。
當時我初出社會信以為真,以為自己遇見好老闆,於是很開心地去上班了。
上班第一天的上午,老闆拿出最低服務年限合約要求我簽署,
並說所有會計師事務所都會簽這個,不簽就不能在這上班,
我想老闆人很好,大略看過沒什麼問題便簽了。
上班約三週後開始加班生活,表定下班時間是17:30,
但實際下班時間早則晚上10點,晚則12點多,無加班費。
曾有同事反應過加班時間這麼長應該要給付加班費,
老闆回應:
「給你們加班費不就變相鼓勵你們做事情沒效率?
你們做的這些事情讓我來做,我可以每天都中午就下班!
是你們做太慢的問題,怎麼可以給加班費!」
且為了規避加班費,事務所並無設置打卡措施。
到了102年1月中旬我感到身體不適,就醫檢查後發現肝指數過高,
因擔心有天可能影響工作進度,故隨即向老闆告知自己的狀況,
老闆回覆我要嘛「賠償違約金後離職」要嘛「繼續任職」,
並且先聲明如果我選擇繼續任職,那身體出問題不關他及事務所的事情,
要我考慮清楚在跟他說決定怎樣。
因我當時才領了兩個月的薪水,這又是我第一份工作,
我根本負擔不起違約金所以不敢離職,也沒再跟老闆提過。
102/02/08 春節連假前的最後一個上班日,
同事一早很開心地在討論已經拿到1月份的薪資及年終獎金,
但我沒有收到,於是詢問老闆為何我沒拿到薪水?
老闆回答:「違約金都還沒談好勒,領什麼薪水?」
這邊我做得很不好,情緒誤事,希望能讓看到這篇的板友們做個借鏡orz
因為先前身體不舒服被老闆回應要嘛賠錢要嘛繼續做已經很生氣,
現在要過年了老闆卻扣著薪水不給我,想藉此當作談違約金的籌碼,
絲毫不考慮員工需要錢過年,我真的氣壞了,但又不敢當面跟他翻臉,
於是我鼻子摸摸沒說什麼,默默在大掃除時把我私人的東西裝到包包裡,
心裡盤算著過年後要是依然沒拿到薪水,我就不來了。
過年後102/02/18當天一早我刷了存簿,確認薪水依然沒進戶頭,
當天便沒去上班,回家寫了存證信函並於隔天寄出,
內容是說明我已完成1/1至2/8日的勞務,請老闆給付這段期間之薪資,
若老闆不依合約給薪,我將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102/02/23收到老闆回信,說我無故曠職+沒有提前預告離職,
須賠償他12個月薪資的違約金,並要求我到事務所談好違約金才給薪水。
102/02/27我再度回覆存證信函,
說明我是依勞基法第14條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非他所稱無故曠職。
於是在102/03/06終於收到積欠的薪水,
但103/05/06就收到法院的民事起訴狀了XD
民事起訴狀中求償273,360元,細目是:
1. 沒提前一個月告知的違約金 22,000*6=132,000
2. 沒辦理交接,他花了15小時釐清工作進度,
會計師時薪2,000元 2,000*15=30,000
3. 接手的員工投入30小時完成進度,員工時薪142元
142*30=4,260
4. 我剛開始上班時曾有一次疏漏,漏報了客戶的營業稅7,100元,
遭國稅局罰鍰7,100元
5. 上開漏報情事造成商譽損失,求償100,000元
在開庭前103/05/19先開了一次調解,
但調解委員給我的感覺不是照法律在談和解金額,
而是像菜市場買菜一樣,跟原告說「你要少一點,我叫他賠你」,
跟被告說「我幫你殺價,你賠給他」,
開了一個10萬的金額問我這樣接不接受?
於是我表示不接受和解,我要的是合理的判決,
上了法庭即使法官判我全賠我也心甘情願地賠!
於是調解失敗XD
到判決結束前共開了三次簡易庭,
總共收了兩次對方的狀子,我也回了兩次,
查書狀格式﹑查相關案例﹑研究該怎麼反駁﹑整理物證等很費時,
加上收到對方書狀後並沒有太多時間準備就必須回覆,
答辯狀是我自己寫的,以前我也沒寫過,
所以這段期間只要一收到法院書狀就要開始很忙很累orz
這些書狀和法庭上的筆錄﹑判決書等不知道大家會不會有興趣,
為免文章太冗長就先不貼了,有人有興趣我再補上。
分別在103/09/04﹑103/10/13及103/11/11共開了三次簡易庭,
最後在103/12/15收到簡易判決書,判我須賠31,264元,明細是:
1.會計師花費15小時釐清工作進度 30,000元
2.前項金額自求償日起的5%利息 966元
3.訴訟費用的1/10由被告負擔 298元
也就是說如果我不意氣用事,有辦好交接才走,就全身而退了。
判決書中板友可能會比較有興趣的部分簡單提一下XD
有人有興趣看全文我再提供案號供查詢。
1.這份最低服務年限合約因為員工沒有修改條文權力,
所以符合民法第247條之1規範之定型化契約。
2.民法247條之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3.合約期間僅2年,違約金卻高達6個月之平均薪資,難認合理,
且對被告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規定,無效。
4.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
報酬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故被告非屬無故曠職。
5.查事務所內之員工無人因此增加額外薪資,故原告提出增加之4,260元
人事成本難認有據。
6.漏報營業稅部分,被告是剛任職的新手,欠缺實務經驗須由原告監督,
且事務所內作業流程,被告完成之營業稅申報業務已由原告妻子查核通
過,縱被告執行上開業務造成罰鍰,難認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
故罰鍰7,100元及商譽損害10萬元,洵屬無據。
大致上事情就是這樣,
過程中雖然我對調解委員很不滿,但上了法庭蠻感謝法官的。
老闆有請律師,而我是自己寫書狀自己出庭,
加上我並不是學法律的,辯論過程中難免被對方設陷阱,
但每當對方律師有引導性的問題出現時,法官都會制止XD
例如其中一次開庭時,律師問證人:
「新進人員做這份工作,是不是沒辦法直接上手?」
「沒辦法直接上手的人員,是不是需要人花時間指導?」
以上問題律師是想誘導證人證明老闆有付出成本進行訓練,
以有依據求償,但被法官打斷:
「哪份工作不是這樣?你到底想問什麼直接問,
你這樣問開庭三小時也不夠,再給你問最後一個問題就結束。」
而且我沒打過官司,甚至也沒有辯論經驗,
其實不太知道該問哪些事情對我有利,所以很多我沒問到的關鍵問題,
其實都是法官提出來問對方的,真的很感謝這位法官。
接著底下是給沒錢請律師的人看的,
有錢的話 ... 還是請律師吧,自己打官司真的很累很煩。
當時有許多人建議我去找法扶尋求幫助,
但一來法扶需要預約,預約時間又很久,
當時預約到的時間大概是一個月後,我心都涼了。
且法扶諮詢說實話無法提供任何幫助,
法扶律師除了能告訴你接下來程序上會怎麼進行外,
對於攻防策略等全部不能說,實質上沒什麼幫助,
除非有符合資格,才能申請法扶的律師才有用。
其他還有一些律師有廣告線上免費諮詢等,
線上免費諮詢的不會給你有用的建議,
只會恐嚇你事情很大條趕快找律師才不會賠慘慘喔,
建議不用浪費時間找這個。
當時試了許多免費的資源,包含PTT的板友們也提供了許多建議,
所以最後在這邊提供一些給大家參考算是略盡回饋。
(不過希望大家都不會有機會用到啦XD)
1.法院的訴訟輔導科
不需提前預約﹑可提供攻防策略,算比較實用的
2.立法委員服務處
這邊不是找立委去施壓的意思XD
有些立委是讀法律出身的,所以有提供法律諮詢
3.縣政府勞工課
可以幫忙檢視該份合約有無違反勞基法的漏洞
也可以在採取行動前先問一下這樣做有無受勞基法的保護
文章很長,謝謝大家收看
也祝大家工作一切順利愉快 :)
--
作者: initiate (initiate) 看板: Salary
標題: Re: [問題] 會計事務所漏報營業稅
時間: Wed Jan 28 22:32:45 2015
事情已經落幕了,
為了感謝去年板上推文給意見及指點的版眾,
所以來回報事情的經過及結果供有需要的板友參考 ^^a
當時為免被熟人看到節外生枝,許多細節不敢詳細說明,
所以先交代一下當時狀況。
我在101/10/22日開始在這間會計師事務所上班,
並簽了含以下條文(僅提及和後續有關連者)的合約:
「甲方同意每月支付乙方薪資新台幣貳萬貳千元整(含伙食費及稅)。
但甲方得視經濟環境﹑物價情形﹑甲方之營運狀況及乙方工作績效
調整之。雙方同意每月薪資於次月十日支付。」
**簡單說:薪水22K,每月10號發薪。
「本合約生效日起二年內,因乙方主動離職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乙方無法履行本合約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相當於乙方在本合約
存續期間之平均薪資(依勞基法第二條定義之) 6個月之懲罰性違
約金。」
**簡單說:沒做滿兩年就離職,賠六個月薪水。
「乙方未於離職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或未於離職日前與甲方
所指定之人員完成職務交接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相當於乙方在本
合約存續期間之平均薪資(依勞基法第二條定義之) 6個月之懲罰
性違約金。」
**簡單說:沒提前一個月說要走,沒完成交接,賠六個月薪水。
面試時老闆曾再三強調,他為了改善事務所超時工作的畸形風氣,
所以願意犧牲自己的利潤,聘僱多一些人員來分攤工作,
如此一來每個人都不需要加班,可以維持正常的生活。
當時我初出社會信以為真,以為自己遇見好老闆,於是很開心地去上班了。
上班第一天的上午,老闆拿出最低服務年限合約要求我簽署,
並說所有會計師事務所都會簽這個,不簽就不能在這上班,
我想老闆人很好,大略看過沒什麼問題便簽了。
上班約三週後開始加班生活,表定下班時間是17:30,
但實際下班時間早則晚上10點,晚則12點多,無加班費。
曾有同事反應過加班時間這麼長應該要給付加班費,
老闆回應:
「給你們加班費不就變相鼓勵你們做事情沒效率?
你們做的這些事情讓我來做,我可以每天都中午就下班!
是你們做太慢的問題,怎麼可以給加班費!」
且為了規避加班費,事務所並無設置打卡措施。
到了102年1月中旬我感到身體不適,就醫檢查後發現肝指數過高,
因擔心有天可能影響工作進度,故隨即向老闆告知自己的狀況,
老闆回覆我要嘛「賠償違約金後離職」要嘛「繼續任職」,
並且先聲明如果我選擇繼續任職,那身體出問題不關他及事務所的事情,
要我考慮清楚在跟他說決定怎樣。
因我當時才領了兩個月的薪水,這又是我第一份工作,
我根本負擔不起違約金所以不敢離職,也沒再跟老闆提過。
102/02/08 春節連假前的最後一個上班日,
同事一早很開心地在討論已經拿到1月份的薪資及年終獎金,
但我沒有收到,於是詢問老闆為何我沒拿到薪水?
老闆回答:「違約金都還沒談好勒,領什麼薪水?」
這邊我做得很不好,情緒誤事,希望能讓看到這篇的板友們做個借鏡orz
因為先前身體不舒服被老闆回應要嘛賠錢要嘛繼續做已經很生氣,
現在要過年了老闆卻扣著薪水不給我,想藉此當作談違約金的籌碼,
絲毫不考慮員工需要錢過年,我真的氣壞了,但又不敢當面跟他翻臉,
於是我鼻子摸摸沒說什麼,默默在大掃除時把我私人的東西裝到包包裡,
心裡盤算著過年後要是依然沒拿到薪水,我就不來了。
過年後102/02/18當天一早我刷了存簿,確認薪水依然沒進戶頭,
當天便沒去上班,回家寫了存證信函並於隔天寄出,
內容是說明我已完成1/1至2/8日的勞務,請老闆給付這段期間之薪資,
若老闆不依合約給薪,我將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102/02/23收到老闆回信,說我無故曠職+沒有提前預告離職,
須賠償他12個月薪資的違約金,並要求我到事務所談好違約金才給薪水。
102/02/27我再度回覆存證信函,
說明我是依勞基法第14條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非他所稱無故曠職。
於是在102/03/06終於收到積欠的薪水,
但103/05/06就收到法院的民事起訴狀了XD
民事起訴狀中求償273,360元,細目是:
1. 沒提前一個月告知的違約金 22,000*6=132,000
2. 沒辦理交接,他花了15小時釐清工作進度,
會計師時薪2,000元 2,000*15=30,000
3. 接手的員工投入30小時完成進度,員工時薪142元
142*30=4,260
4. 我剛開始上班時曾有一次疏漏,漏報了客戶的營業稅7,100元,
遭國稅局罰鍰7,100元
5. 上開漏報情事造成商譽損失,求償100,000元
在開庭前103/05/19先開了一次調解,
但調解委員給我的感覺不是照法律在談和解金額,
而是像菜市場買菜一樣,跟原告說「你要少一點,我叫他賠你」,
跟被告說「我幫你殺價,你賠給他」,
開了一個10萬的金額問我這樣接不接受?
於是我表示不接受和解,我要的是合理的判決,
上了法庭即使法官判我全賠我也心甘情願地賠!
於是調解失敗XD
到判決結束前共開了三次簡易庭,
總共收了兩次對方的狀子,我也回了兩次,
查書狀格式﹑查相關案例﹑研究該怎麼反駁﹑整理物證等很費時,
加上收到對方書狀後並沒有太多時間準備就必須回覆,
答辯狀是我自己寫的,以前我也沒寫過,
所以這段期間只要一收到法院書狀就要開始很忙很累orz
這些書狀和法庭上的筆錄﹑判決書等不知道大家會不會有興趣,
為免文章太冗長就先不貼了,有人有興趣我再補上。
分別在103/09/04﹑103/10/13及103/11/11共開了三次簡易庭,
最後在103/12/15收到簡易判決書,判我須賠31,264元,明細是:
1.會計師花費15小時釐清工作進度 30,000元
2.前項金額自求償日起的5%利息 966元
3.訴訟費用的1/10由被告負擔 298元
也就是說如果我不意氣用事,有辦好交接才走,就全身而退了。
判決書中板友可能會比較有興趣的部分簡單提一下XD
有人有興趣看全文我再提供案號供查詢。
1.這份最低服務年限合約因為員工沒有修改條文權力,
所以符合民法第247條之1規範之定型化契約。
2.民法247條之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3.合約期間僅2年,違約金卻高達6個月之平均薪資,難認合理,
且對被告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規定,無效。
4.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
報酬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故被告非屬無故曠職。
5.查事務所內之員工無人因此增加額外薪資,故原告提出增加之4,260元
人事成本難認有據。
6.漏報營業稅部分,被告是剛任職的新手,欠缺實務經驗須由原告監督,
且事務所內作業流程,被告完成之營業稅申報業務已由原告妻子查核通
過,縱被告執行上開業務造成罰鍰,難認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
故罰鍰7,100元及商譽損害10萬元,洵屬無據。
大致上事情就是這樣,
過程中雖然我對調解委員很不滿,但上了法庭蠻感謝法官的。
老闆有請律師,而我是自己寫書狀自己出庭,
加上我並不是學法律的,辯論過程中難免被對方設陷阱,
但每當對方律師有引導性的問題出現時,法官都會制止XD
例如其中一次開庭時,律師問證人:
「新進人員做這份工作,是不是沒辦法直接上手?」
「沒辦法直接上手的人員,是不是需要人花時間指導?」
以上問題律師是想誘導證人證明老闆有付出成本進行訓練,
以有依據求償,但被法官打斷:
「哪份工作不是這樣?你到底想問什麼直接問,
你這樣問開庭三小時也不夠,再給你問最後一個問題就結束。」
而且我沒打過官司,甚至也沒有辯論經驗,
其實不太知道該問哪些事情對我有利,所以很多我沒問到的關鍵問題,
其實都是法官提出來問對方的,真的很感謝這位法官。
接著底下是給沒錢請律師的人看的,
有錢的話 ... 還是請律師吧,自己打官司真的很累很煩。
當時有許多人建議我去找法扶尋求幫助,
但一來法扶需要預約,預約時間又很久,
當時預約到的時間大概是一個月後,我心都涼了。
且法扶諮詢說實話無法提供任何幫助,
法扶律師除了能告訴你接下來程序上會怎麼進行外,
對於攻防策略等全部不能說,實質上沒什麼幫助,
除非有符合資格,才能申請法扶的律師才有用。
其他還有一些律師有廣告線上免費諮詢等,
線上免費諮詢的不會給你有用的建議,
只會恐嚇你事情很大條趕快找律師才不會賠慘慘喔,
建議不用浪費時間找這個。
當時試了許多免費的資源,包含PTT的板友們也提供了許多建議,
所以最後在這邊提供一些給大家參考算是略盡回饋。
(不過希望大家都不會有機會用到啦XD)
1.法院的訴訟輔導科
不需提前預約﹑可提供攻防策略,算比較實用的
2.立法委員服務處
這邊不是找立委去施壓的意思XD
有些立委是讀法律出身的,所以有提供法律諮詢
3.縣政府勞工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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