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在職,但我找到更好的工作想離職,我在5/14口頭跟老闆娘請辭,
那時我是說我做到這個月底要離職,後來我在5/20補書面辭職書,
因為我是14號提的,根據勞基法規定(辭職需10天前提出),所以我打算做到24號
但老闆娘今天跟我說因為我沒交接工作,(他根本還沒找到人來接我的工作,怒!)
還說若是因為我沒交接而造成公司的損失的話,到時候再說...
請問勞基法有規定一定要完成交接嗎?若真的有損失要怎麼判定
是因為我沒交接造成的呢?有什麼標準嗎?
聽到他這樣說讓我奇模子變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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