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訴--強制辯護 - 考試
By Donna
at 2013-01-25T22:41
at 2013-01-25T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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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uescorpion (於人無爭於世無求)》之銘言:
: ※ 引述《tthefakey (不不不好意思)》之銘言:
: 您好
: 您上面的圖表即是林鈺雄老師刑訴上冊的圖表
: 您應該不是法律系出身吧 我試著用比較白話的方式解釋
: 您的問題應該是強制辯護為379條第7款
: 任意辯護中已指定者如同強制辯護 故亦為379條第7款
: 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也如同強制辯護 但為何不是379條第7款而是378條?
: 學理上認為379條是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可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 而378條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 得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這個說法不太合理
378條文字是"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表示他是用來解釋377條
378條真正的意義在於從這個條文會衍生兩種情形
(一)判決不適用或適用法則不當 致影響到原判決 而致使原判決
原本應為其他判決卻未為之
(二)判決不適用或適用法則不當 "未必" 影響到原判決 即便影響 原判決
也本不必改為其他判決
(一)通說與實務叫做 狹義判決違背法令 (二)才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關於(一)的範圍
林鈺雄老師認為好比379全部 (邏輯上而言還可能有別的 好比381?? 但沒有明說)
(二)則為380
不過實務跟傳統通說採不同見解 到目前至多只有
379條第四 五 六(91年第七次決議) 七(91年第七次決議) 十(釋字181 238)
十二 十四款後段
才是(一)之情形 剩下都是(二)
這樣的區分對三審的理解還好 比較麻煩的是與非常上訴447及448的效力連結
然而 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
至少可能有271條一項違反的疑慮
271條一項背後代表的是程序(刑訴)法則的違反
如果影響到原判決 應該評價的方式是380的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但不可能導致他變成強制辯護(這哪門子說法 =.=)
: 例如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即屬之 這是林鈺雄老師的見解
: 而380條也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但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 不得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 例如352條 實務判決有認為未將上訴書狀送達給對造
: 但法院以曉諭上訴意旨 檢察官亦對其告知上訴意旨
: 那麼這樣的違法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顯然於判決無影響 不得上訴三審
: 所以 上面圖表認為任意辯護中有變成強制辯護的情形
: 應該都是認為得上訴三審(不論其依據為378或379)
: 所以才做這樣的推論吧(但是至少林鈺雄老師沒這樣說)
: 初學者碰到一些問題 通常是後面的概念釐清之後就沒問題了
: 板上的大家似乎都很忙碌 打字也較花時間
: 所以建議您可以試圖問老師 或問補習班的法律系同學 應該都可以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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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tthefakey (不不不好意思)》之銘言:
: 您好
: 您上面的圖表即是林鈺雄老師刑訴上冊的圖表
: 您應該不是法律系出身吧 我試著用比較白話的方式解釋
: 您的問題應該是強制辯護為379條第7款
: 任意辯護中已指定者如同強制辯護 故亦為379條第7款
: 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也如同強制辯護 但為何不是379條第7款而是378條?
: 學理上認為379條是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可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 而378條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 得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這個說法不太合理
378條文字是"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表示他是用來解釋377條
378條真正的意義在於從這個條文會衍生兩種情形
(一)判決不適用或適用法則不當 致影響到原判決 而致使原判決
原本應為其他判決卻未為之
(二)判決不適用或適用法則不當 "未必" 影響到原判決 即便影響 原判決
也本不必改為其他判決
(一)通說與實務叫做 狹義判決違背法令 (二)才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關於(一)的範圍
林鈺雄老師認為好比379全部 (邏輯上而言還可能有別的 好比381?? 但沒有明說)
(二)則為380
不過實務跟傳統通說採不同見解 到目前至多只有
379條第四 五 六(91年第七次決議) 七(91年第七次決議) 十(釋字181 238)
十二 十四款後段
才是(一)之情形 剩下都是(二)
這樣的區分對三審的理解還好 比較麻煩的是與非常上訴447及448的效力連結
然而 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
至少可能有271條一項違反的疑慮
271條一項背後代表的是程序(刑訴)法則的違反
如果影響到原判決 應該評價的方式是380的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但不可能導致他變成強制辯護(這哪門子說法 =.=)
: 例如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即屬之 這是林鈺雄老師的見解
: 而380條也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但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 不得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 例如352條 實務判決有認為未將上訴書狀送達給對造
: 但法院以曉諭上訴意旨 檢察官亦對其告知上訴意旨
: 那麼這樣的違法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顯然於判決無影響 不得上訴三審
: 所以 上面圖表認為任意辯護中有變成強制辯護的情形
: 應該都是認為得上訴三審(不論其依據為378或379)
: 所以才做這樣的推論吧(但是至少林鈺雄老師沒這樣說)
: 初學者碰到一些問題 通常是後面的概念釐清之後就沒問題了
: 板上的大家似乎都很忙碌 打字也較花時間
: 所以建議您可以試圖問老師 或問補習班的法律系同學 應該都可以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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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abella
at 2013-01-26T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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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3-01-27T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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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1-28T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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