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併執刑期問題,想請知道的網友幫忙解答 - 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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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現況如下:一、損壞2個月、妨害自由3個月、妨害自由3個月,共判刑7個月,已易科罰金。二、毒品判刑2年8個月,已上訴至最高法院駁回。三、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為3年1個月(已減2個月)但在獄中,「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三年未滿」和「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未滿」,受刑人責任分數差別很大,朋友剛好就卡在3年1個月。朋友患有憂鬱症已經4年,有固定看醫生、服藥,因為這件事情在獄中情緒很低落。他也問過獄所教誨師,教誨師說:「就算再寫一次定執行期的申請狀,也沒什麼用,而且不能附上憂鬱症的相關證明」。為了幫助他,我們已經分別問過法院及檢察署的為民服務中心,但目前都沒有很好的答案,想請問大家,除了再寫一次定執行期的狀紙,還有什麼辦法能將執行期減至3年以下?另外,若家人在外面幫他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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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1-12-11
合併執刑之刑度是在各個刑度之上(2年8月),且在各個刑度總和之下(2月、3月、3月、2年8月計3年4月)。今應執行之刑為3年1個月(減3個月),依工作經驗應是合理,除非定執行之刑未確定可抗告,否則無救濟之道。
2011-12-1020:17:50補充:
定執行期是檢察官的職權,由檢官向法院聲請,除非定執行違法,或還有其他案件可再定執行期,否則檢察官不會再重復聲請,如重復聲請是違法。3年4月定執行期減3個月算正常,有的一天也不減。在法院是法理情,一切依法處理,應勸朋友早日入監表現良好,爭取早日假釋出監才是正道。
Megan avatarMegan2011-12-10
應執行刑和有無憂鬱無關,所以寫那個也沒有用,更何況已減2個月了,最高法院又駁回,可說已定讞。
2011-12-0917:07:21補充:
現在各監所有憂鬱症的一大堆。如果因此事而做出違規的事,那以後報假釋可說是困難重重,到時候,比他刑期長的卻比他早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