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民法第440條跟契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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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給賀


想請問一下民法第440條的問題


條文中規定承租人不按照約定時期給付租金者

出租人得終止其契約,但承租人遲延租金額不

滿兩個月者,出租人不得終止之


想請問這個條文是硬性規定嗎?


還是可以用特約排除適用?

比方說,契約書中規定


出租人得在承租人遲繳租金長達10天時

自行終止其契約,並對屋內承租人的私人物品

得任意處分


白話點,就是遲繳租金我們就不給你住

東西不搬走,我們就把它丟掉


請問這樣的契約是有效的嗎?


我是知道有些顯不公平的定期化契約基於保護

消費者的立場以及公平交易是會失其效力的


那這種對承租人一方顯不公平但並非是定式

的契約有效嗎?


最後的重點是


民法第440條的規定算是強制規定嗎?


謝謝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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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orge avatarGeorge2015-09-15
David avatarDavid2015-09-20
任意規定,得以特約排除。
Necoo avatarNecoo2015-09-25
屋主得對他人物品任意處分的約定應不生效力。
Delia avatarDelia2015-09-26
86台上3303只有說440第1項是任意規定,可以特約排除
Puput avatarPuput2015-09-29
例如改為欠租達多少錢房東就可以終止契約等等
Tracy avatarTracy2015-09-30
但似乎並沒有實務見解說440第2項2個月可以特約排除
Ursula avatarUrsula2015-10-02
我的看法是:依立法目的來看,2個月的規定應有其保護承
Delia avatarDelia2015-10-05
租人之規範目的,若得以特約排除,那麼一達2個月,出租
Ethan avatarEthan2015-10-05
人就得終止,對承租人未免過苛。
故440第2項應為強制規定。
Sarah avatarSarah2015-10-07
抱歉前面有些錯誤。應該是若承租人不為支付,出租人即
Jacky avatarJacky2015-10-11
終止契約,有過苛。故立法須達2個月租額,並且給付遲延
Enid avatarEnid2015-10-15
達2個月方可終止契約。
Puput avatarPuput2015-10-17
另外這條88年債編有修正,86台上3303就不值參考了
Una avatarUna2015-10-18
唸這條時,最好也要討論耕地租約的情形。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5-10-20
純學理出發的話 我會推強制規定說,不過實務怎麼說不
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