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有關水利法規水權之展限規定 - 考試Ethan · 2016-03-2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關於水權之消滅與展限相關規定 在水利法第40條:「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 滿三十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 但是在水利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水權期限如有延長之必要,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前 三個月起六十日內,申請展限登記。主管機關對於逾期申請展限登記者,應按新申請取得 水權案件處理。」 請問各位版上高手,要依照哪一個才是正確的?謝謝 -- 考試All CommentsSusan2016-03-31兩個法條應是在敘述同樣事情,如水權於105.04.01到期,於105.01.01開始到105.02.29可提出申請展限(細則36條所說:屆滿前三個月起,六十日內,申請展限登記);也就是105.03.01前要提出這個動作(水利法40條所說:期限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限登記)。Oliver2016-04-05好像沒衝突阿Dinah2016-04-09一時腦殘卡住,謝各位Related Posts高點函授財稅行政V.S經建行政請教一題刑法問題-強盜罪一直未收到報名表哪裡可以查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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