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職災或職業疾病的申請 - 工作
By Tristan Cohan
at 2011-08-05T00:00
at 2011-08-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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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醫院從事傳送人員的工作,每天工作九小時,已經有六年的時間,因這份工作必須長時間走路,所以長期下來造而成腿部受傷,現在醫師建議開刀裝置人工關節,而這段治療期間因無法上班,公司告知沒上班就沒薪水可扣勞健保費,要我自動辭職,請問我因工作必須使用雙腿,可以申請職災或職業疾病嗎?還有治療期間公司是否應該幫我繳納保費?急!急!急!謝謝!
Update:
若公司是以一年一簽的方式聘請員工,是否也可申請職災或職業疾病,
若公司是以一年一簽的方式聘請員工,是否沒有年假可言(但卻有喪假)
如果都沒有,那勞保的意義為何?
Update2:
若無法證明為職業傷害或職業疾病,那勞保可申請那種給付(因為開刀後可能無法再從事這份工作)?
我因為開刀無法上班,公司可強迫我離職嗎(因為一年一簽)?
Update:
若公司是以一年一簽的方式聘請員工,是否也可申請職災或職業疾病,
若公司是以一年一簽的方式聘請員工,是否沒有年假可言(但卻有喪假)
如果都沒有,那勞保的意義為何?
Update2:
若無法證明為職業傷害或職業疾病,那勞保可申請那種給付(因為開刀後可能無法再從事這份工作)?
我因為開刀無法上班,公司可強迫我離職嗎(因為一年一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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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at 2011-08-07T21:10
at 2011-08-07T21:10
職業災害或職業病是要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來處理,不是任何人或任何單位自己認定,就如前述,該項傷害無法明確參照傷病審查準則認定為職業傷害時,只能以普通傷病處理,有爭議要透過爭議處理委員會或法院訴訟
簽約與休假屬勞動基準法,對不合理的事或違反勞基法是要去勞工局申訴、協調或調解
By Steve
at 2011-08-06T15:06
at 2011-08-06T15:06
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
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
2011-08-0510:27:41補充:
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2011-08-0512:17:36補充:
公司是以一年一簽的方式聘請員工,是否沒有年假可言(但卻有喪假)
雇主也不能拒絕病假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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