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肇事逃逸的法律問題(內詳)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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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10-01-2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男友是送貨司機
前天被警察攔下說是肇事逃逸
因為一個小時前超車時
去a到一位騎摩托車的阿伯
至警局看監視器確時有點擦到阿伯的機車
但阿伯沒跌倒,機車殼有擦傷
阿伯去醫院是沒有外傷,但有肌肉酸痛
我們有保險,
但對方有親戚在法院工作
有點獅子大開口的感覺
一直咬我們肇事逃逸這點
說不和解的話對我們很不利
但,男友說真的沒有感覺有擦撞到人
加上保險有出面協調
(保險是說:因為目前為止看起來人是沒怎樣
機車的修理和目前門診的部份,保險都能申請理賠
但萬一對方有另外的要求,我們自己就要考慮了)
請問
這樣
我男友會坐牢嗎
而且對方目前人似乎好好的
錄影帶中看是沒有a到人,只有a到機車
但阿伯家人一直說很怕會有後遺症
我們該怎樣的處理呢??
我們經濟不是很好
真的很怕獅子大開口
Update:
[肇事逃逸]原本就不在強制險理賠範圍,保險公司一定會拒賠。
雖然貨車是是公司的,但我們有另外加保財損和醫療任意險的部份,
當初就是考量到,我們的經濟不是很充裕,
送貨業務每天在路上跑,難免會有個萬一,
所以我們有自己貼錢加保,而且去警察局時,
我們第一時間就聯絡保險公司了,
保險業務也去探視了機車阿伯,
保險理賠才給我們承諾說:醫療和財損的部份保險能處理
但私人的要求要我們自己拿捏分寸
(因為機車阿伯的親戚說:你們保險只賠看得到的,那看不到的怎麼算?)
(在錄影帶中.貨車是擦到機車的左前方的車殼.人也沒跌倒,我們真的沒撞到阿伯)
我們不是要狡辯,該負的責任我們會負,
但我們真的只能任對方擺佈嗎???
Update 2:
我男友是在警察局前擦撞的
是真的沒感覺,沒發現
不然會笨到在警局前肇事逃逸嗎?
阿伯被擦撞到後.
是停下來.機車回頭,去警局報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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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10-01-28T21:11
肇事逃逸案件"
若能以一句[沒有感覺有擦撞到人], 就能輕易脫責, 那刑法第185-4 妨害公共危險罪的法條,其不形同虛設?
這種狡辯之詞,只會讓法院認為[犯案後不但悔意,還強詞狡辯],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採從重量刑而已,對妳男友只有害處,毫無任何益處可言!
有人員受傷,未保持現場,逕行離開,經警方通報車號後,才於半路攔截到無誤,已是不爭的事實,就足以構成刑法第185-4條:害公共危險罪的犯罪要件。

本案不只要賠錢而已,還同時觸犯二項罪刑:
除觸犯刑法第185-4條:妨害公共危險罪犯罪之外,還有一筆過失傷害罪。
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初就不要擅自離開現場,等待警方到場處理,如今已成[各說各話]之局面,也只能怪你男友自己囉!

[肇事逃逸]原本就不在強制險理賠範圍,保險公司一定會拒賠。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受傷被害人"可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特別補償基金會,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
再由基金會向車主[你男友公司]追償,給付的理賠金。

如今惟有拿出誠意,盡速完成民事和解,才有機會減低[妨害公共危險罪]的刑期。

倘若未和解就無獲得緩刑的機會,六個月以上之刑期,不得易科罰金,務必要入監執行。

本案"你男友應該是輸定的,


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男友只有挨打的份!

只要對方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男友就範,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告訴乃論案件,建議你盡量趕快取得和解,和解後對方撤回告訴就沒事,假設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拒絕和解或無法和解,告訴人[對方]又不撤回告訴,被告[你男友]被提起公訴ˋ被判刑都是決對可以預期的,同時再加留下一筆過失傷害刑事前科紀錄。

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男友必須將過失傷害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50天計算也要花五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以上分析與建議,提供你們自行斟酌,其利弊得失。
本案經監視畫面檢視,也已證實與該機車,卻時有發生擦撞的事實無誤 。

要怪就只能怪自己不該擅自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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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10-01-30T14:45

駕車肇事,自保為先!
出處:法務部首頁/ 法律常識/ 法律時事漫談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9321843310...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傳說一則駕駛人遇詐,被迫掏錢了事的騙術新花招。有心人士因此在網路上向網友呼籲,駕駛機動交通工具的人,萬一遇上以這種以訛詐為手段,專事詐騙錢財的歹徒,務必要小心提防,先採取自保措施,千萬不可為歹徒花言巧語所乘,落得被敲詐了鉅額金錢,還得被逼賠上寶貴的時間來與歹徒周旋。

網路上說這是一件真實的事例:有一位林姓小姐,在騎機車途中,路旁突然衝出一個行人,林小姐來不及煞車而撞上那個人,因此發生小小的車禍,被撞的人並沒有大礙,當場表示沒有關係,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事情就這樣過去了,沒有再放在心裡。其實對方已經暗地裡將林小姐的車牌號碼、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都記下來,然後持著驗傷單向警方報案,指控駕這輛車牌號碼的人「駕車肇事逃逸」。
警方根據車牌號碼查出了駕車的人是林小姐,因此通知她到案說明,自稱被撞的人提出賠償新臺幣三十萬元的條件,林小姐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沒有將對方撞傷,或者雙方已經私下和解的任何證明…,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就以十萬元與對方和解了事。

這位好心人士針對這事件說: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以為對方說沒有關係就真的沒有關係。不知這是製造假車禍的騙局,遇到這類情況,建議要記住下列三點: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最好都要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報警處理或者是書立和解書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並到警局備案,證明自己沒有肇事逃逸。

這位在網路上廣發信函的好心人士,提醒駕車的網友,萬一遇上類似此種情形,要注意保護自身的權益,所提示的幾點,對於涉嫌有爭議的刑事案件,的確很有幫助!不過,從法律層面來探討,這位好心網友的話,只解決了遭遇困擾的駕駛人一半煩惱,還有剩下來的一半,仍然要由倒楣的駕駛人自己去面對,不是事例中所提到那位林小姐,花點錢與對方和解就可以消災的!要把這問題說清楚,就得從刑法中的駕車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說起:

駕車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規定在刑法分則公共危險罪章中,法條列為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這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新增的犯罪,條文的內容是這樣規定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這法條內容分析,構成這罪的要件有三:第一. 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的規定,該條例所處罰在道路上行駛車輛對象有兩種,第一種:是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的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第二種:是指以人力、獸力駕駛的車輛,包括腳踏車、牛車和馬車等等。刑法法條中所稱的「動力交通工具」,應是指第一種的汽車、機器腳踏車也就是俗稱的機車;用人力踩動的腳踏車和牛拉的牛車或馬拉的馬車,則不包括在內。第二. 須肇事致人死傷;這裡所謂「肇事」,指的是肇發車禍的事端,車禍導致的事端,造成的後果不一,除了車撞到人以外,還有車對車的相撞,造成兩輛車都受到損壞;有的是車撞到各種物件,像車撞到路旁的護欄、路中的分隔島、甚至他人的房屋、牆垣,和電線桿。這些碰撞,尚須導致他人受到傷害或死亡,否則仍不合法條的要件。第三. 要有逃逸的事實。也就是肇事以後為了規避肇事責任,不作任何處置,就駕車揚長而去。或者將所駕肇事車輛棄置現場,人則不知去向。這樣都難脫免逃遁的責任。

行為符合以上所舉的三個要件,就成立了駕車肇事逃逸罪。由這罪的第二個犯罪要件來看,犯這罪的人,必定也犯了過失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死罪。駕車肇事逃逸的案件,進入了司法程序,檢察官所要追訴者,不單單是追究駕車肇事逃逸罪的刑責,還要追究過失傷害罪或者過失致死罪或者兩罪兼有的刑事責任。這兩罪或者是三罪之中,只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的第一項的普通過失傷害罪以及第二項的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另外的駕車肇事逃逸罪與過失致死罪,都是檢察官應該依職權追訴的公訴罪。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人提出告訴後,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以前是可以撤回告訴的。告訴經撤回以後,檢察官就要對撤回告訴的犯罪作出不起訴的處分,不能再行追訴。這位好心網友提到的林小姐為了怕麻煩,花十萬元與詐財的歹徒和解,可以為她消災的只有過失傷害的犯罪部分,有關駕車肇事逃逸的公訴罪部分,檢察官還是要查個清楚,不受當事人已經和解的影響。所以說好心網友對駕駛人的三點忠告,只說對了一半,有關駕車肇事逃逸罪部分是不能和解的,林小姐還是要勇敢地去面對,讓真相大白於世。委曲有時候是無法求全的!
2010-01-29 18:29:57 補充:
刑法增設這條法定本刑,遠較肇事時所犯下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死罪刑罰為重的駕車肇事逃逸罪,目的是在促使駕駛人在駕車肇事發生致人死傷的時候,能夠及時報警救護被害人,減少生變死、傷變重的慘事發生!奉勸駕駛人萬一遇到此種不幸事件,千萬不可心存僥倖,妄想一走了事,卻為自己增添更重的刑事責任!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3月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2010-01-29 18:30:17 補充:
請看一下這篇文章。
由此篇文章看來就算【過失傷害】部分達到和解,肇事逃逸部分因為是公訴罪還是要檢察官調查清楚才能知道會不會被判刑唷!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0-01-29T21:27
大大您好,很高興能回答您的問題,以下是我一點小小的意見提供大大參考。
要為大大說明的是,在交通事故的賠償當中,只有法官有權力判斷肇事者
應該賠償受害人多少賠償,至於發生交通事故之時,對方獅子大開口或是對
方僅以少額的現金賠償你以敷衍了事,都是想要不負責任得一種表現。而就算有
親戚有從事法官的工作,如果在交通法庭當中,竟然就是該位親戚為審判法官,
那麼又如何呢?依照《道路交通股臉處罰條例》第89條的規定,交通法庭受理
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當中,有各種法官在審理
案件時應自行迴避的規定,如果法官不迴避,大大可以在開庭時,主動要求迴避
。再說了,法官有專責,審理交通法庭的法官,是不會去審理刑事庭的案件。
根據大大所描述之事實,可以大致分為下列兩種情況。
情況一:如果阿伯沒有受傷(無法提出各大醫院所開立的驗傷單)。那麼,依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的規定,大大男友僅負有行政,也就是交通上的
責任,最多就是警察或是監理單位在補給你一張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的紅單以及吊
扣駕照三個月而已,並不會有任何的刑事責任,更不會再人生當中留下前科。不
過民事賠償,須賠償車損的部分,大大就得照實賠償了。
情況二:如果阿伯受了傷(提出各大醫院所開立之驗傷單)。這情況就比較嚴重一
些了。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185-4的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大應該能了解有期徒刑的意思吧!不但有
了刑事責任,就連先前說的行政(交通紅單)、民事賠償責任,都得有。
PS《中華民國刑法》對於有期徒刑有易科罰金的規定,也可以分期付款,如果有
需要,再請大大提問。

一間公司徵才方式很奇怪,需要各界閱歷豐富的賢達人士幫忙解惑!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10-01-26T00:00
想請教一下各位有經驗的賢達我朋友之前在報紙看到一篇徵才廣告但是卻沒刊登公司名稱,專長條件也沒特別要求�� ...

熱門的線上遊戲(急10點)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10-01-26T00:00
想知道目前有哪個線上遊戲受歡迎最好可以給我網站不要付費的要詳細的解說不要複製

關於還債的問題..不想要再背債過日子...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10-01-26T00:00
我有信用卡和現金卡..因為每個月的還款金額很高..想要辦信貸...銀行的服務人員都說因為有動用到現金卡..所以絕 ...

買屋會不會影響低收入戶資格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10-01-26T00:00
我本身是身障者且為低收入戶,因沒有自已的房子(都是租房子),最近有看到法拍屋想標看看,只是若有標到,擁� ...

寒假打工!(急20點)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10-01-26T00:00
本人目前高一生!住台南!!!不知有沒有什麼工作可以讓我做的!最好是晚班或早班!!希望各位大大可以幫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