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資遣費計算問題 - 工作
By Michael
at 2015-07-20T00:00
at 2015-07-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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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資遣費計算問題:
1.有位員工(公部門臨時人員)自93年7月1日進入公司至104年6月30日止(工作年資為11年整),又97年1月1日開始,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員服務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已全面適用勞基法。
2.93年7月1日起算至94年6月30日止屬於舊制期間,舊制資遣費1年為1個月;新制資遣費係自94年7月1日起算至104年6月30日止,新制資遣費1年為0.5個月。
3.據悉資遣費需依新、舊制分開計算,合併請求!又勞退新制係94年7月1日施行,該員工薪資平均為24,000元,試問資遣費為何?如何明確計算?麻煩大家解惑!
1.有位員工(公部門臨時人員)自93年7月1日進入公司至104年6月30日止(工作年資為11年整),又97年1月1日開始,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員服務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已全面適用勞基法。
2.93年7月1日起算至94年6月30日止屬於舊制期間,舊制資遣費1年為1個月;新制資遣費係自94年7月1日起算至104年6月30日止,新制資遣費1年為0.5個月。
3.據悉資遣費需依新、舊制分開計算,合併請求!又勞退新制係94年7月1日施行,該員工薪資平均為24,000元,試問資遣費為何?如何明確計算?麻煩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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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15-07-24T11:14
at 2015-07-24T11:14
資遣員工是主官權責,人事人員的業務,人事人員簽奉核准資遣,發布資遣人事命令後,會主動計算資遣費呈核,核准後移會計部門發給
以民營事業為例,且於94年6月時選擇新制:
假設:104年1月至6月其薪資皆為24000元,平均工資即為24000元
93年7月1ㄖ任職,至94年6月30ㄖ止,舊制年資一年,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發給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七條:
在同一僱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
所以,舊制資遣費=平均工資24000元x1個月=24000元
94年7月1ㄖ至104年6月30ㄖ,新制年資10年,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發給資遣費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十二條: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所以,新制資遣費=平均工資24000元x工作年資10年x給付率0.5個月=120000元
舊制資遣費24000元+新制資遣費120000元=可領資遣費144000元
新制勞工退休金,雇主按「勞工月提繳工資,最低提繳率6%,按月提繳」方式,已提前〈尚未屆退休年齡〉、分期〈任職期間的每一個月〉發給退休金,只是暫由勞保局保管與運用,勞工年滿60歲,自行向勞保局請領
以104年1月至6月,每月薪資24000元為例:
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規定:
實際工資22801元至24000元,月提繳工資為24000元
雇主每月提繳退休金=月提繳工資24000元x6%=1440元
所以,140年1月至6月,雇主應已提繳退休金1440元x6個月,存入勞保局該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94年7月至今,雇主已提繳退休金累積之本金及累積之收益等詳細資料,必須其本人自行向勞保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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