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車禍肇事責任歸屬問題,賠償問題! - 醫生
By Emma
at 2009-05-29T00:00
at 2009-05-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這是小弟於今年5/23時發生的事
事故路段:
北縣新莊市中山路(二省道)2段 720~728號
事故原因:
欣泰瓦斯公司的人孔蓋蹺起造成我機車毀損,右腿骨(髖關節有骨折現象) ,目前的處置是 打了3根剛釘 3個月內右腿不能落地行走,6個月後拆剛釘,1年內無法搬重物 所以至少要休養1年。(以上皆為台大骨科我的主治醫師口述)
醫師證明目前是開(宜休養3個月),醫生說到時回診可以再開證明,因為一次最多只能開3個月。
對方很明顯的並沒有賠償的誠意: 以下甲為我 乙為欣泰瓦斯
第一次見面時: 乙 :我們願意給予道義上的補償,因為人孔蓋可能是前面的車子壓過才造成蹺起,所以我們也是受害人,只要你們合理的要求我們一定會幫忙。
甲心裡想: 人孔蓋如果隨便車子開過都有可能蹺起,這樣不就一天到晚都有人出事了? 很明顯的推拖責任。
第二次見面時: 乙 :我們願意給予道義上的補償,因為人孔蓋可能是前面的車子壓過或是捷運施工不當才造成蹺起,所以我們也是受害人,只要你們合理的要求我們一定會幫忙。
甲心裡想: 這次又拉捷運出來了?
第三次見面時: 乙 :我們願意給予道義上的補償,因為人孔蓋可能是前面的車子壓過才造成蹺起,所以我們也是受害人,而且是甲方騎到快車道違規在先,所以我們僅能賠償10萬+醫藥費。
以下是我方覺的合理的賠償:
侵害身體健康(撞傷)之賠償範圍:①醫藥費用【近2萬】②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10萬】③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費用【年薪30萬】④慰撫金(精神上賠償)【10萬】
但經過考慮我也有錯的緣故,所以我方是覺的 20~30方可以接受
想請問關於快車道問題:
該路道為4線道 1內 2中內 3中外 4外
因當時捷運施工完之後並無 禁行機車 字樣,所以這是否可以減輕我的責任?是否政府也該有責任? 我是騎在中內車道
如果上法院的話金額真的就像對方開的僅有十萬+醫藥費?
請法律高手或有看過相關案例者幫忙解答,感謝!!!
Update:
忘了補充
當時騎在 中內車道是因為預備在前方路口要左轉!!
前方路口也沒有禁止左彎標示,地上也沒禁行機車標示。
這樣法院也是判我輸嘛??
Update 2:
事發當時為晚上八點多、車速約為5、60
那路段有點小暈暗
車禍發生馬上就有警察來做筆錄、酒測了,負責交警人員也已畫好事故現場圖,但該員警並沒說我違規=.=。
何來鑽法律漏洞之說? 我只是將現場狀況還原
Update 3:
今天要去拿筆錄了~~前幾天該名員警放長假= ="
看怎樣我再補充上來請各位幫幫忙囉~~謝謝
Update 4:
做完筆錄了~~~大約內容如下
該路段有在施工 施工線道為內側車道
該路段燈光昏暗視線不清,且該人孔蓋無設置路障。
該路段不知何因素,該線道並無標示禁行機車、且無限速標誌。
((以上這點警察叔叔說我站的住腳,連警察叔叔都不能開我紅單-【禁行機車】這點很有爭議性。不用怕對方利用這點攻擊
不管如何 該公司的人孔蓋蹺起就是錯 跟我沒有關系。))
Update 5:
至於賠償金額 以上提出的50萬會太高嘛?
畢竟月薪25000(有薪資條可證明) 乘 12個月(醫師證明) = 30萬 再加上其它的 應該也還好吧?
那如果太高的話有經驗的大大覺的應該多少才算合理???
ps: 我車禍現場 有民代做證人喔,而且是他要我去提國賠的
所以我想應該是不會太高吧?
事故路段:
北縣新莊市中山路(二省道)2段 720~728號
事故原因:
欣泰瓦斯公司的人孔蓋蹺起造成我機車毀損,右腿骨(髖關節有骨折現象) ,目前的處置是 打了3根剛釘 3個月內右腿不能落地行走,6個月後拆剛釘,1年內無法搬重物 所以至少要休養1年。(以上皆為台大骨科我的主治醫師口述)
醫師證明目前是開(宜休養3個月),醫生說到時回診可以再開證明,因為一次最多只能開3個月。
對方很明顯的並沒有賠償的誠意: 以下甲為我 乙為欣泰瓦斯
第一次見面時: 乙 :我們願意給予道義上的補償,因為人孔蓋可能是前面的車子壓過才造成蹺起,所以我們也是受害人,只要你們合理的要求我們一定會幫忙。
甲心裡想: 人孔蓋如果隨便車子開過都有可能蹺起,這樣不就一天到晚都有人出事了? 很明顯的推拖責任。
第二次見面時: 乙 :我們願意給予道義上的補償,因為人孔蓋可能是前面的車子壓過或是捷運施工不當才造成蹺起,所以我們也是受害人,只要你們合理的要求我們一定會幫忙。
甲心裡想: 這次又拉捷運出來了?
第三次見面時: 乙 :我們願意給予道義上的補償,因為人孔蓋可能是前面的車子壓過才造成蹺起,所以我們也是受害人,而且是甲方騎到快車道違規在先,所以我們僅能賠償10萬+醫藥費。
以下是我方覺的合理的賠償:
侵害身體健康(撞傷)之賠償範圍:①醫藥費用【近2萬】②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10萬】③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費用【年薪30萬】④慰撫金(精神上賠償)【10萬】
但經過考慮我也有錯的緣故,所以我方是覺的 20~30方可以接受
想請問關於快車道問題:
該路道為4線道 1內 2中內 3中外 4外
因當時捷運施工完之後並無 禁行機車 字樣,所以這是否可以減輕我的責任?是否政府也該有責任? 我是騎在中內車道
如果上法院的話金額真的就像對方開的僅有十萬+醫藥費?
請法律高手或有看過相關案例者幫忙解答,感謝!!!
Update:
忘了補充
當時騎在 中內車道是因為預備在前方路口要左轉!!
前方路口也沒有禁止左彎標示,地上也沒禁行機車標示。
這樣法院也是判我輸嘛??
Update 2:
事發當時為晚上八點多、車速約為5、60
那路段有點小暈暗
車禍發生馬上就有警察來做筆錄、酒測了,負責交警人員也已畫好事故現場圖,但該員警並沒說我違規=.=。
何來鑽法律漏洞之說? 我只是將現場狀況還原
Update 3:
今天要去拿筆錄了~~前幾天該名員警放長假= ="
看怎樣我再補充上來請各位幫幫忙囉~~謝謝
Update 4:
做完筆錄了~~~大約內容如下
該路段有在施工 施工線道為內側車道
該路段燈光昏暗視線不清,且該人孔蓋無設置路障。
該路段不知何因素,該線道並無標示禁行機車、且無限速標誌。
((以上這點警察叔叔說我站的住腳,連警察叔叔都不能開我紅單-【禁行機車】這點很有爭議性。不用怕對方利用這點攻擊
不管如何 該公司的人孔蓋蹺起就是錯 跟我沒有關系。))
Update 5:
至於賠償金額 以上提出的50萬會太高嘛?
畢竟月薪25000(有薪資條可證明) 乘 12個月(醫師證明) = 30萬 再加上其它的 應該也還好吧?
那如果太高的話有經驗的大大覺的應該多少才算合理???
ps: 我車禍現場 有民代做證人喔,而且是他要我去提國賠的
所以我想應該是不會太高吧?
All Comments
By Agatha
at 2009-05-31T01:33
at 2009-05-31T01:33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以本案為例"
你的求償額度,顯然有點偏高,倘若雙方都堅持己見,堅持不退讓,可預估本案會上訴至二審,是[一場很冗長]的民事訴訟案件。
:①醫藥費用【近2萬】
實支實付!
②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10萬】
這不是用嘴巴說的,胡亂抓一個數目額度,法院就會核准。
須附[的確是本案造成增加的明細表],一般平常生活原本就需要的開銷,是無法獲得法院核准的。
所以這部份,與可預估會被核准額度,的差距就很大!
③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費用【年薪30萬】
就算有扣繳憑單得以證明,確實年薪達30萬,平均一個月為2.5萬元。
請求依據必須診斷證明書內容[有明確的註明無法工作天數]。
④慰撫金(精神上賠償)【10萬】
雖然這部份,無一定準則可依循,但是以本案的傷勢,應該低於3萬。
若不含醫療費用,本案一年多以後的,二審最終判決,應該會低於15萬。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端看你們自己如何去衡量利弊得失,是否值得為[不算多]的理賠金差距,去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
值得雙方三思!
尤其身為受傷被害人的你,根本就不划算,以上的計算額度[尚未扣除]你自己應負的部分疏失比率。
當正式進入訴訟程序,對方[尤其是企業體ˋ非個人肇事],必然會委由律師出庭,或派該公司的法務人員出庭,必然具備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素養,也絕對可預期一定會提出主張[過失相抵原則,依比率分攤],民事庭的審判長,也必然是依上開原則,核算裁定判決。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主動向地方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各鄉ˋ鎮ˋ市ˋ區公所,都設有解委員會,可自行前往申請。
By Oscar
at 2009-06-02T12:12
at 2009-06-02T12:12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p
By Carol
at 2009-05-30T21:50
at 2009-05-30T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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