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買賣彩券的法律效果? - 考試
By Sandy
at 2013-04-21T01:03
at 2013-04-21T01:0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ogeeyo ( )》之銘言:
: 事實:限制行為能力人偷父母的錢共67萬向運動彩券行下注 狂輸後
: 法定代理人要求退錢有無理由?
: 法院判決:
: 法官認為,《運動彩券條例》第9條雖有規訂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
: 但並無強制性,即便業者違反規定,只能要求限期改善及罰款,不影響彩券買賣效力。法
: 官表示,若是未成年進行一般買賣交易,家長可拿貨品要求業者還款,但林母提出的運動
: 彩券已開獎完畢,失去原有價值,屬於無法返還的狀態,所以判決彩券行無須退還賭金。
: 管見:
: 0.運動彩券條例規定不得出售給未成年人僅為取締規定,不影響法律行為效力
: 1.高中生無權處分父母的金錢(變因1)
: 2.高中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未得法代允許所為的意思表示(變因2)
: (1)運動彩券契約 效力未定 (79)
: (2)給付投注金的物權契約 效力未定 (79)
: (3)收受彩券物權契約 純獲法律上利益 (77但)
: 3.老母知情後拒絕承認,前述(1) (2)契約確定不生效力
: 4.老母得依767前段向彩券行請求返還投注金67萬
: 5.彩券行得向高中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相當於67萬的彩券)
: 惟因彩券經兌獎後,依其性質應屬不能返還,應返還其價額 (參182條但書)
: 問題
: 管見部分是依自己法感解的... 因為實在是有點看不懂法官在本案的理由..
: 有人可以解讀一下法官到底是適用哪些法條嗎或是提供判決書
: 一般買賣交易和彩券投注契約的法律關係真的完全不同嗎? 謝謝
: 17歲高中生盜母67萬簽賭運彩狂輸 母要求退錢判敗訴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418/194010.htm#ixzz2R12t2Wvy
Q1.如何查詢判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從新聞中得知為彰化地方法院所判決→法院名稱輸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此案為民事糾紛→裁判類別選「民事」
全文檢索語詞輸入「運動彩券」,查詢,就會出現101,訴,973
Q2.法官到底是適用哪些法條?
原告主張:1.被告應盡善盡注意義務與把關責任,違反運動彩券條例§13、§24
所以原告購買的行為無效,被告應返還購買彩券價金67w
2.原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不承認該購買行為,
故原告購買彩券的行為應為無效,被告自應返還該購買之價金67w
被告主張:1.強行法規-強制規定
\
禁止規定-取締規定(行為有效但應受處罰)
\效力規定(行為無效,應受處罰)
運彩條例§13Ⅰ雖然規定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
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
但運彩條例§24第4款又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其員工、經銷商、納為投注
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或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
員,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關於運動彩券
銷售、支付獎金、購買或受讓規定。」
足見運彩條例§13Ⅰ之規定係屬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
2.按損害賠償之債,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條件,倘無損害發生,
即不發生賠償問題。原告雖主張因無效之法律行為致受有67w
之損失,但原告提領的是訴外人戶頭裡的錢,不是原告的錢,
故原告並未因為購買運動彩券而減少財產總額,請求賠償即非有據。
3.若果契約不成立,原告主張回復原狀返還金錢,則原告亦要把
尚未開獎之彩券還給被告。如果不能還,就要賠償或返還同價額
的損害賠償。
法院判決:1.沒錯運彩條例§13Ⅰ是取締規定,所以不能主張購買行為無效。
如果主張無效那就要返還未開獎的彩券給被告,不能返還就賠
同額的錢,這樣你們就按民§334Ⅰ前段規定互銷抵銷好了。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訂立的契約效力未定,
法代不同意該法律行為不生效力
(這裡分別用到民§13Ⅱ、民§79)
買賣之債權契約及轉移金錢之物權契約都不生效力,
所以本案金錢所有權轉移不生效力,被告受領金錢無法律上之原因,
原告請求的返還價金為法所許可。
但這樣一來原告受領彩券也無法律上之原因了,
所以被告得依民§179不當得利請求原告返還未開獎的彩券。
不過彩券已經開完獎,其性質已屬不能返還,所以就賠錢吧(§181但)
依§334Ⅰ前段規定原告與被告2人各所負債務均為金錢,
且數額相同,准被告主張抵銷。
3.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無理由,原告所訴應予駁回。
--
: 事實:限制行為能力人偷父母的錢共67萬向運動彩券行下注 狂輸後
: 法定代理人要求退錢有無理由?
: 法院判決:
: 法官認為,《運動彩券條例》第9條雖有規訂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
: 但並無強制性,即便業者違反規定,只能要求限期改善及罰款,不影響彩券買賣效力。法
: 官表示,若是未成年進行一般買賣交易,家長可拿貨品要求業者還款,但林母提出的運動
: 彩券已開獎完畢,失去原有價值,屬於無法返還的狀態,所以判決彩券行無須退還賭金。
: 管見:
: 0.運動彩券條例規定不得出售給未成年人僅為取締規定,不影響法律行為效力
: 1.高中生無權處分父母的金錢(變因1)
: 2.高中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未得法代允許所為的意思表示(變因2)
: (1)運動彩券契約 效力未定 (79)
: (2)給付投注金的物權契約 效力未定 (79)
: (3)收受彩券物權契約 純獲法律上利益 (77但)
: 3.老母知情後拒絕承認,前述(1) (2)契約確定不生效力
: 4.老母得依767前段向彩券行請求返還投注金67萬
: 5.彩券行得向高中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相當於67萬的彩券)
: 惟因彩券經兌獎後,依其性質應屬不能返還,應返還其價額 (參182條但書)
: 問題
: 管見部分是依自己法感解的... 因為實在是有點看不懂法官在本案的理由..
: 有人可以解讀一下法官到底是適用哪些法條嗎或是提供判決書
: 一般買賣交易和彩券投注契約的法律關係真的完全不同嗎? 謝謝
: 17歲高中生盜母67萬簽賭運彩狂輸 母要求退錢判敗訴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418/194010.htm#ixzz2R12t2Wvy
Q1.如何查詢判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從新聞中得知為彰化地方法院所判決→法院名稱輸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此案為民事糾紛→裁判類別選「民事」
全文檢索語詞輸入「運動彩券」,查詢,就會出現101,訴,973
Q2.法官到底是適用哪些法條?
原告主張:1.被告應盡善盡注意義務與把關責任,違反運動彩券條例§13、§24
所以原告購買的行為無效,被告應返還購買彩券價金67w
2.原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不承認該購買行為,
故原告購買彩券的行為應為無效,被告自應返還該購買之價金67w
被告主張:1.強行法規-強制規定
\
禁止規定-取締規定(行為有效但應受處罰)
\效力規定(行為無效,應受處罰)
運彩條例§13Ⅰ雖然規定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
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
但運彩條例§24第4款又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其員工、經銷商、納為投注
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或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
員,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關於運動彩券
銷售、支付獎金、購買或受讓規定。」
足見運彩條例§13Ⅰ之規定係屬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
2.按損害賠償之債,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條件,倘無損害發生,
即不發生賠償問題。原告雖主張因無效之法律行為致受有67w
之損失,但原告提領的是訴外人戶頭裡的錢,不是原告的錢,
故原告並未因為購買運動彩券而減少財產總額,請求賠償即非有據。
3.若果契約不成立,原告主張回復原狀返還金錢,則原告亦要把
尚未開獎之彩券還給被告。如果不能還,就要賠償或返還同價額
的損害賠償。
法院判決:1.沒錯運彩條例§13Ⅰ是取締規定,所以不能主張購買行為無效。
如果主張無效那就要返還未開獎的彩券給被告,不能返還就賠
同額的錢,這樣你們就按民§334Ⅰ前段規定互銷抵銷好了。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訂立的契約效力未定,
法代不同意該法律行為不生效力
(這裡分別用到民§13Ⅱ、民§79)
買賣之債權契約及轉移金錢之物權契約都不生效力,
所以本案金錢所有權轉移不生效力,被告受領金錢無法律上之原因,
原告請求的返還價金為法所許可。
但這樣一來原告受領彩券也無法律上之原因了,
所以被告得依民§179不當得利請求原告返還未開獎的彩券。
不過彩券已經開完獎,其性質已屬不能返還,所以就賠錢吧(§181但)
依§334Ⅰ前段規定原告與被告2人各所負債務均為金錢,
且數額相同,准被告主張抵銷。
3.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無理由,原告所訴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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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at 2013-04-23T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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