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滿90天可否領資遣費? - 工作Carol · 2010-12-25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如題,我上個月17號才開始工作,昨天老闆告知說經營困難要歇業,那我可以跟他要資遣費嗎?另外資遣費是資方給了薪水後還可再要求給予的嗎?或是資方歇業就只能給予資遣費?還有資遣費怎麼計算?我薪資一個月17280看其他知識寫說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但我一個半月要怎麼計算=A=?最後資方並沒有幫我保勞健保這樣會有什麼影響嗎?工作All CommentsFrederic2010-12-2994年7月1日以後的新受僱者~『退休金』~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勞工退休金)不再適用勞基法退休規定同時~~『資遣費』也不再適用勞基法第17條規定(舊制資遣費)改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新制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條例:http://www.lpsc.gov.tw/cgi-bin/SM_theme?page=44866...第十二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Isla2010-12-28很抱歉!年資「未滿三個月以上」者,依法是「無立場」可以要求資遣費的。年資「未滿三個月以上」者,就算你去找馬英九總統來「關說」的話,貴公司依法是可以「不鳥」馬總統的。勞基法是規定工作滿三個月上才有資遣費可以領的,網友們的回答是只有「對一半」而已。所以你年資是「未滿三個月」,你是無權去要求資遣費的喔。曾經有勞工(年資未滿三個月)去向法院提告雇主、理由是「雇主須給付資遣費」,而法院最終是判「勞工敗訴」,敗�James2010-12-25資方沒幫你投保那就無法領失業己付Lydia2010-12-25Hello:我有查過相關資料和法規:在勞基法第九條中有明訂-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在第十條中-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勞基法遣散費分兩種舊制每滿一年有一個月遣散費,未滿的部分按照一個月計算新制每滿一年有半個月遣散費,不滿的是照比例算你應該是新制的假設你們老闆申報出去�Related Posts外勞看護安置條件和程序親戚對你不好有必要幫他們看家嘛?台南縣市低收入戶資格?辛苦賺的錢..虛榮心跟物慾一直作祟在黑貓打工面試時說有休息時間實際上根本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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