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離職前一個月就告知離職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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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全家上班的正職員工因為有其他工作錄取要去工作所以必須辭掉目前的正職工作但在一開始簽訂同意書裡面有一條說離職要在一個月前就告知有沒有人也是曾經在全家待過也是如此的狀況(我工作還不滿一個月)會受到什麼處分嗎?還是說要什麼賠償的動作?或是說從薪資上扣除?因為有接受教育訓練有人可以替我解答嗎?>"<...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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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 avatarOlive2011-09-16
你與雇主的勞動契約是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預告期準用第十六條規定,而在勞基法第十六條所提到的了預告期,必須工作三個月以上才開始需要預告,你的年資不到一個月,是可以不需提前預告的。而你與雇主在到職時所簽訂的同意書,雖然是雙方合意簽訂的契約,但要求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預告的約定項目已經違反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依照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者,無效。所以你大可放
Dinah avatarDinah2011-09-19
你可以寄存證信函掛號寄去就可以不用理它拉誰會為了員工離職告人如果它有扣錢你就檢舉它依法可以處罰公司2萬到6萬的就安心去另外一家公司吧..........................................不過要拿離職證明跟加退保紀錄比較有保障...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