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與法律相牴觸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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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藤老師可能限於篇幅,所以沒有辦法完整列出,我來說明一下。
實務見解所指為:
1.民國20年司法院訓令司法行政部訓字第459號。
2.民國72年法務部律字第1813號致外交部函。
3.最高法院民國23年上字第1074號判例(99年已遭廢棄)。
4.台灣高等法院79年上更(一)字第128號確認大英百科全書公司著作權判決。
詳細論証,可參見名揚老師開講,國際公法,第三版,頁96-97。

※ 引述《qwehi2000 (Janie)》之銘言:
: 在 《法學緒論》 伊藤著 這本書的1-36頁
: Q:條約與法律相牴觸時,何者優先?
: AMS:在行政部門與外國政府簽署並送交至立法院審議者。即為憲法第58條第二項之
: 條約案,條約案經立法院讀會程序通過,並請總統公布者,理論上其位階與法律無異,
: 如遇條約與法律牴觸時,實務上傾向承認條約優先。
: 明明都是漢字....但是我真的看不太懂伊藤寫的解說
: 為什麼他說實務上傾向條約優先,是怎麼樣的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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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a avatarDora2013-11-01
謝謝~請問這些都是條約嗎?
Dora avatarDora2013-11-02
q大,這是參考資料..冒昧一問 您真的知道何謂條約嗎@@?
Faithe avatarFaithe2013-11-06
.........
Regina avatarRegina2013-11-10
不太懂,但正在理解中...
Ida avatarIda2013-11-10
抱歉問了個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