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眼民法概要心得分享:合會 - 考試
By Todd Johnson
at 2013-05-21T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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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民法概要(一)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一九 節之一 合會
一、應急小偏方
之前提過春嬌的媽媽跟了一個合會,沒多久會首就跑了,某天春嬌的媽媽在機場碰到會首
準備出國,媽媽原來想照春嬌教的,把會首抓住,不過最後還是讓會首跑了。其實媽媽還
沒參加合會前,就問過春嬌,春嬌說合會就是會首邀集二人以上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
取合會金的契約,另外,合會應該要訂立會單,不過雖然沒有依規定訂立會單,但會員如
果已經交付首期會款,合會契約就視為成立。會員可以參加標會,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
標,無人出標時,也可以抽籤定其得標人。會員應該要在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
首要於三日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會款交付得標會員,如果有逾期未收取的會
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沒想到會首最後竟然跑了,媽媽問春嬌該怎麼辦?春嬌說,雖然因為會首跑掉導致合會不
能繼續進行,但會首以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的各期會款,還是要在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
於未得標的會員,如果會款遲延給付數額已達兩期總額時,未得標會員就可以請求給付全
部會款。
二、重點法條摘要
第 709-1 條,合會就是會首邀集二人以上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的契約。僅
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亦成立合會。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第 709-2 條,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第 709-3 條,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期。
五、標會期日。
六、標會方法。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
各執一份。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雖未依規定訂立會單,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
第 709-4 條,標會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其場所由會首決定並應先期
通知會員。
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由會首指定或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
第 709-5 條,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第 709-6 條,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最高金額
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無人出標時,除另有約定外,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每一會份限得標一次。
第 709-7 條,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
會首應於三日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
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但因可歸
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第 709-8 條,會首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
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他人。
第 709-9 條,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
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以上得由未得標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
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未
得標會員得請求給付全部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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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雄律師執業律師十餘年,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部落
格『612lawyer/一個律師的投資告白,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獨家曝光』版主,經營
FB蔡志雄律師分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獨家曝光粉絲團,好房網名家專欄作家,每
周接受投資讚點子廣播節目專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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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急小偏方
之前提過春嬌的媽媽跟了一個合會,沒多久會首就跑了,某天春嬌的媽媽在機場碰到會首
準備出國,媽媽原來想照春嬌教的,把會首抓住,不過最後還是讓會首跑了。其實媽媽還
沒參加合會前,就問過春嬌,春嬌說合會就是會首邀集二人以上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
取合會金的契約,另外,合會應該要訂立會單,不過雖然沒有依規定訂立會單,但會員如
果已經交付首期會款,合會契約就視為成立。會員可以參加標會,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
標,無人出標時,也可以抽籤定其得標人。會員應該要在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
首要於三日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會款交付得標會員,如果有逾期未收取的會
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沒想到會首最後竟然跑了,媽媽問春嬌該怎麼辦?春嬌說,雖然因為會首跑掉導致合會不
能繼續進行,但會首以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的各期會款,還是要在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
於未得標的會員,如果會款遲延給付數額已達兩期總額時,未得標會員就可以請求給付全
部會款。
二、重點法條摘要
第 709-1 條,合會就是會首邀集二人以上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的契約。僅
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亦成立合會。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第 709-2 條,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第 709-3 條,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期。
五、標會期日。
六、標會方法。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
各執一份。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雖未依規定訂立會單,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
第 709-4 條,標會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其場所由會首決定並應先期
通知會員。
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由會首指定或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
第 709-5 條,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第 709-6 條,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最高金額
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無人出標時,除另有約定外,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每一會份限得標一次。
第 709-7 條,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
會首應於三日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
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但因可歸
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第 709-8 條,會首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
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他人。
第 709-9 條,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
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以上得由未得標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
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未
得標會員得請求給付全部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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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雄律師執業律師十餘年,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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