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師完訓敬教練雞尾酒遭華航解聘 法官: - 職場
By Tracy
at 2020-07-10T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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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師完訓敬教練雞尾酒遭華航解聘 法官:權力濫用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683970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
黃姓男子與中華航空簽立機師聘僱契約,初敘為試用副機師,但2016年4月間,華航以他
與美國飛行教練餐敘席間「敬雞尾酒1杯」為由,違反訓練協議和受訓須知中的學員禁止
飲酒規定,終止聘僱契約。黃認為不僅已完訓且敬酒時非訓練、飛行前12小時,提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訴訟勝訴確定,華航須按月給付3萬6千元至復職。華航提再審,高院今駁回。
黃2014年10月8日與華航簽立飛航組員職前訓練協議書,由華航出資供至國外接受飛行訓
練,2016年4月6日他考核合格,華航4月8日通知他完訓,4月18日雙方簽機師聘僱契約,
試用副機師每月薪資3萬6千元。
同年4月8日晚間,黃為了感謝教練,敬了教練1杯雞尾酒,19天後卻接到華航預告將在5月
7日終止聘僱契約,理由是他違反訓練協議書和「培訓機師初級飛行訓練國外受訓須知」
中學員禁止飲酒的規定。黃認為他受訓時間長達1年以上才結訓,竟因感念教練竟雞尾酒
而遭解僱,主張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華航表示,黃自簽訂聘僱契約之日起至通過新進機種訓練考驗並發布為副機師生效日止,
期間都是「試用期間」,公司可以試驗、審查黃的行為、職務適格性和能力,判斷他是否
符合任職機師的標準。華航指出,黃先是在2015年12月聖誕假期在宿舍內飲酒、喧嘩,後
來自行書立報告中承諾「任何種類的酒精飲料都不再碰」,卻在翌年餐敘飲用雞尾酒,且
他在訓練期間也有搭乘教練或其他自訓學員車輛出外用餐、購物等違紀行為,一再違反規
定,欠缺自我要求能力。
桃園地院、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雙方所約定的訓練期間應為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4月6日
,黃在2016年4月8日晚間敬教練1杯雞尾酒時已完成訓、考,並取得結業證書,不算是訓
練期間,用這理由解僱不符合社會通念,屬權利濫用而不合法。此外,試用期間的行為表
現不能以「訓練期間」的事由來算,華航指黃的違規行為也非全然屬實,因此認定僱傭關
係存在。
華航提再審,高院認為現行勞基法「無試用期間」規定,但雇主可在個案中具體衡量勞僱
權益,原確定判決斟酌相關證據資料,認華航未符合最後手段性一事已詳加說明,沒有適
用法規錯誤的問題。
至於華航提出想佐證「可受更有利之判決」的證據是其他學員的面談紀錄,但內容是與黃
同一次飲酒而經華航面談,並在面談後作出退訓處分,高院再審認為這不算是「新發現的
證物」,與民事訴訟法再審事由不符,華航再審之訴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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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683970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
黃姓男子與中華航空簽立機師聘僱契約,初敘為試用副機師,但2016年4月間,華航以他
與美國飛行教練餐敘席間「敬雞尾酒1杯」為由,違反訓練協議和受訓須知中的學員禁止
飲酒規定,終止聘僱契約。黃認為不僅已完訓且敬酒時非訓練、飛行前12小時,提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訴訟勝訴確定,華航須按月給付3萬6千元至復職。華航提再審,高院今駁回。
黃2014年10月8日與華航簽立飛航組員職前訓練協議書,由華航出資供至國外接受飛行訓
練,2016年4月6日他考核合格,華航4月8日通知他完訓,4月18日雙方簽機師聘僱契約,
試用副機師每月薪資3萬6千元。
同年4月8日晚間,黃為了感謝教練,敬了教練1杯雞尾酒,19天後卻接到華航預告將在5月
7日終止聘僱契約,理由是他違反訓練協議書和「培訓機師初級飛行訓練國外受訓須知」
中學員禁止飲酒的規定。黃認為他受訓時間長達1年以上才結訓,竟因感念教練竟雞尾酒
而遭解僱,主張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華航表示,黃自簽訂聘僱契約之日起至通過新進機種訓練考驗並發布為副機師生效日止,
期間都是「試用期間」,公司可以試驗、審查黃的行為、職務適格性和能力,判斷他是否
符合任職機師的標準。華航指出,黃先是在2015年12月聖誕假期在宿舍內飲酒、喧嘩,後
來自行書立報告中承諾「任何種類的酒精飲料都不再碰」,卻在翌年餐敘飲用雞尾酒,且
他在訓練期間也有搭乘教練或其他自訓學員車輛出外用餐、購物等違紀行為,一再違反規
定,欠缺自我要求能力。
桃園地院、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雙方所約定的訓練期間應為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4月6日
,黃在2016年4月8日晚間敬教練1杯雞尾酒時已完成訓、考,並取得結業證書,不算是訓
練期間,用這理由解僱不符合社會通念,屬權利濫用而不合法。此外,試用期間的行為表
現不能以「訓練期間」的事由來算,華航指黃的違規行為也非全然屬實,因此認定僱傭關
係存在。
華航提再審,高院認為現行勞基法「無試用期間」規定,但雇主可在個案中具體衡量勞僱
權益,原確定判決斟酌相關證據資料,認華航未符合最後手段性一事已詳加說明,沒有適
用法規錯誤的問題。
至於華航提出想佐證「可受更有利之判決」的證據是其他學員的面談紀錄,但內容是與黃
同一次飲酒而經華航面談,並在面談後作出退訓處分,高院再審認為這不算是「新發現的
證物」,與民事訴訟法再審事由不符,華航再審之訴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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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7-12T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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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7-13T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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