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事後理賠問題?? - 工作
By Brianna
at 2011-04-15T00:00
at 2011-04-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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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母(以下以甲方稱之)於20110322晚上下班途中,與行人魏小妹妹(以下以乙方稱之)發生擦撞,因當下乙方無明顯外傷且一直哭鬧要求帶回家,是以甲方騎稱機車在乙方回家中社區,並過一會兒後乙方爸爸出現告知其乙方需去急診,是以連同乙方叔叔開著乙方爸爸的計程車前往急診室,並在急診室報警處理且要求甲方將證件壓在乙方叔叔身上,因醫生判定乙方因骨折需開刀,所以當晚乙方及住院。甲方於隔天前往陪同乙方開刀,並請甲方強制險公司協助處理乙方醫療部分的所有費用,且在住院期間甲方皆有至醫院關心,並在乙方出院後給予壓驚紅包。 目前由強制險公司得知警方判定甲方肇事責任為未注意車前狀況,乙方肇事責任為未行走人行道,並在得知後20110415與乙方家人聯繫,其乙方爸爸告知乙方目前在花蓮老家由家中長輩代為照顧,因在事發後精神容易恍惚且不太敢行走需加看精神科及術後照顧的部分,並告知和解事宜暫且不願意談,需等乙方看完精神科後且讓乙方回復成之前正常生活狀態後才願意談和解事宜。 問題一、乙方爸爸告知因乙方手術,需有人陪伴要求賠償乙方爸爸無法工作的薪資(乙方爸爸從事計程車司機),請問由事發當天20110322至今日20110415的賠償金合理範圍為多少? 問題二、目前乙方爸爸不願意談和解事宜,甲方是否可以請求調解會介入? 問題三、因乙方有受傷是以甲方是否需付刑事責任的部分? 問題四、如果乙方於這段不願意談和解事宜的時間中,主動與交通隊提出告訴,甲方會有哪一些刑事傷害責任及民事訴訟? 問題五、因乙方爸爸說話反反覆覆,甲方是否可在乙方不知情的狀況下錄音,以保護自己? 問題六、日前乙方爸爸有提到要求甲方女兒也給乙方爸爸擦撞一下再與之談和解事宜,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歸類為情緒用詞?
Update:
請問各位大大,依照各位所言,我方是否只能挨打無法反擊,因為對方如果一直拖到六個月不願和解,那麼我方又該怎麼辦?此外,我方又可以請教哪一方面的人才來協助處理此事呢?
Update:
請問各位大大,依照各位所言,我方是否只能挨打無法反擊,因為對方如果一直拖到六個月不願和解,那麼我方又該怎麼辦?此外,我方又可以請教哪一方面的人才來協助處理此事呢?
All Comments
By Madame
at 2011-04-17T16:38
at 2011-04-17T16:38
實際受傷被害人[並非乙方的爸爸 ],所以依法乙方不得主張 請求[計程車的營業損失 ]。
唯乙方可將該項損失,列入看護費用 之項目,做為請求的法源依據 。
問題二、目前乙方爸爸不願意談和解事宜,甲方是否可以請求調解會介入?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 ],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問題三、因乙方有受傷是以甲方是否需付刑事責任的部分?
只要最終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問題四、如果乙方於這段不願意談和解事宜的時間中,主動與交通隊提出告訴,甲方會有哪一些刑事傷害責任及民事訴訟?
同上"
民事部分"
乙方可以提侵權損害賠償[法定追溯時效為二年 ]。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問題五、因乙方爸爸說話反反覆覆,甲方是否可在乙方不知情的狀況下錄音,以保護自己?
沒必要!
縱使偷錄音,也對本案無任何助益 ,更無須畫蛇添足,白費心思 。
問題六、日前乙方爸爸有提到要求甲方女兒也給乙方爸爸擦撞一下再與之談和解事宜,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歸類為情緒用詞?
是的!
僅只於情緒言詞,也不構成任何犯罪要件。
本案
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 的!
而令堂恐怕 確實只有挨打的份 !
以刑逼民"
向來確實是受傷被害人,手上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實在不希望 你們變成,那種俗稱不見棺材不流淚的典型被告,那令堂可能就要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 ,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令堂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 ]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 ],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 ]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 ,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僅以個人30年以上的實務案例經驗,就本案的利弊得失與利害關係 ,做分析說明,絕非危言聳聽 ,嚇唬你!
以上提供你們自行斟酌參考!
By Barb Cronin
at 2011-04-16T02:58
at 2011-04-16T02:58
機車事後不理賠、不理賠、住院証明、交通事故証明、
收集証據諮詢律師。
財團法人基金會網址諮詢法律比較專業http://www.laf.org.tw/laf2010/big5/index.php
心理多接觸讓你開心的事、多看美的事務、接觸有效的宗教、多想正面的事、負面思想就減少、救國團很多活動、時間能療傷、轉移注意力、幫你們加油打氣。自律神經失調與精神官能症、往往是腦神經衰弱的說法罷了、自律神經失調時、最容易產生失眠、壓力也會照成消耗B群、壓力性失眠、照成自律神經失調、高低血壓或膽固醇過高或甲狀腺亢進病因、都會照成自律神經失調疾病、三餐飯後多服B群、睡前不要服用會睡不著、會修復自律神經系統、失眠減少。也可暫時按摩紓壓幫助睡眠、病因有時會引起頭肩頸、肌肉僵硬、按摩也是能讓肌肉鬆弛些、而達到紓壓、幫助睡眠、詳讀B群功用、心理因素也會照成失眠。 內科做生理功能驗血與驗尿液檢查、病因偶而會照成失眠或以下症狀。(1) 做生理檢查,排除生理因素造成的精神疾病:
甲狀腺、荷爾蒙、腎上腺、重金屬中毒、貧血、腦瘤、癌症、梅毒、缺乏維他命、營養失衡、甚至你服用的藥物,都有可能影響你的精神狀況或是情緒。(2) 例如:
腦瘤造成憂鬱症
腦瘤造成精神分裂
梅毒造成精神錯亂
鉛含量過高造成有暴力傾向或躁鬱症(3) 解決生活的問題,處理壓力,接受有效的心理輔導或其他有效的方法:
壓力會造成很多生理上的疾病,像是胃潰瘍、頭痛、耳鳴或皮膚過敏等等,這些在醫學上很常見,有非常多的疾病可以歸咎於壓力,而這些疾病又會造成你的困擾。(4) 例如:
每天睡前補充鈣鎂,晚上睡得比較好
每天服用維他命B群,讓精神變好,消除疲勞
消基會:色素和防腐劑會造成過動
農藥或環境荷爾蒙會影響一個人的內分泌
每天晚睡會影響生理時鐘與褪黑激素精神觀察者部落格 愛心老師匯集了醫療資源、這不是廣告、讓國人成長、讓國人不再受害。http://tw.myblog.yahoo.com/watch-psych%E7%8B%A0%E7... 都會引響中樞神經有許多不同反應、如瞳孔、緊縮、(情緒低落)憂鬱症)、抗奮或哀傷、進而歇斯底里、動作遲緩、步履蹣跚、體內脫水、眼臉下垂、夢囈、搔癢…等等 異於常人現象、不單是副做用而已、如不告訴你、不知無形中的轉變。精神科更名為身心科或心理科、開立藥物是毒品、純粹心理醫生、不能開藥。《可進入相關部落格、有完整介紹何謂憂鬱症與安眠藥與毒品》http://tw.myblog.yahoo.com/jw!Rn9.fr.QHw7HpJLNZXwq... ,民眾應該尋求精神科之外的醫師協助停藥,請找其他醫科的醫師協助停藥。國際心理健康領域守護者、國家充滿愛心關懷、知識回答區域http://tw.group.knowledge.yahoo.com/cchr-taiwan%E9... 戒毒 排毒 華視專訪戒毒技術參考資料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delightdetox%E6%88%91%E... 全民運動、反毒、拒毒害 、愛心與關懷部落格與國家充滿愛心部落格 、悍衛國家人人有責、愛惜我們國家勞健保、是我們國家的國寶、一傳百、百傳千、兩千多萬人口。
By Puput
at 2011-04-18T09:41
at 2011-04-18T09:41
建議你去參考資料網頁
有提供線上諮詢.
精神賠償(民法195之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醫藥費(民法193之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住院期間及休養中薪資損失(民193之喪 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汽(機)車之損害(民196之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刑法: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87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3 條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 196 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By Susan
at 2011-04-19T04:18
at 2011-04-19T04:18
2.不可以。
3.如果有和解,那就不用負刑事責任。
4.過失傷人,會關六個月,可能可以付罰金代替坐牢,一天500元。
5.不可以。
6.合理,但這件事不能發生。
算是情緒用詞,不算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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