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禍,強制險理賠及要求精神賠償金問題 - 工作
By Damian
at 2009-08-19T00:00
at 2009-08-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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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我朋友與人發生車禍,
對方機車逆向行駛,導致將我朋友機車撞倒,
讓她身體右半部擦傷多處,還逢了四針。
現在有以下問題要知道怎處理?
請有經驗的大大解答。
1‧首先機車都有強制險,最基本的是保對方的,
那如果往後要調解時,是對方的強制險公司會派人出來談?
還是只負責醫療費部份的理賠申請而已?
2‧往後若要調解時,針對精神賠償要求多少較為合理?
因為她本身待業中,因為這件事,起碼快2個月不能找工作,
加上每次換藥時的痛苦難耐,因為她很怕疼,
起初換藥都是飆淚情況下在換的。
另外女孩子家特別怕留下傷疤,
於是我給她建議為:
兩個月不能找工作,一個月算基本2萬好了~共四萬~
換藥時所承受的痛苦次數,總共算一萬。
加上往後要去疤所使用的美容藥膏,一條約四百~
一般人都說要擦半年才有成效,那算六條共2千4~
那一共就是約5萬2千4~算5萬好了~這樣要求合理嗎?
還是要更多點?
對方機車逆向行駛,導致將我朋友機車撞倒,
讓她身體右半部擦傷多處,還逢了四針。
現在有以下問題要知道怎處理?
請有經驗的大大解答。
1‧首先機車都有強制險,最基本的是保對方的,
那如果往後要調解時,是對方的強制險公司會派人出來談?
還是只負責醫療費部份的理賠申請而已?
2‧往後若要調解時,針對精神賠償要求多少較為合理?
因為她本身待業中,因為這件事,起碼快2個月不能找工作,
加上每次換藥時的痛苦難耐,因為她很怕疼,
起初換藥都是飆淚情況下在換的。
另外女孩子家特別怕留下傷疤,
於是我給她建議為:
兩個月不能找工作,一個月算基本2萬好了~共四萬~
換藥時所承受的痛苦次數,總共算一萬。
加上往後要去疤所使用的美容藥膏,一條約四百~
一般人都說要擦半年才有成效,那算六條共2千4~
那一共就是約5萬2千4~算5萬好了~這樣要求合理嗎?
還是要更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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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09-08-23T22:47
at 2009-08-23T22:47
對方機車逆向行駛,導致將我朋友機車撞倒,
逆向行駛為肇事原因.
讓她身體右半部擦傷多處,還逢了四針。
傷者可依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現在有以下問題要知道怎處理?
請有經驗的大大解答。
1‧首先機車都有強制險,最基本的是保對方的,
那如果往後要調解時,是對方的強制險公司會派人出來談?
還是只負責醫療費部份的理賠申請而已?
基本上,當事人若有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員會協助出席調解,但非所有保險公司皆如此.至於醫療費用的申請理賠就當然没問題.
2‧往後若要調解時,針對精神賠償要求多少較為合理?
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傷害情形...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因為她本身待業中,因為這件事,起碼快2個月不能找工作,
若有醫生證明須休養多久且有薪資收入等證明,依法可求償工作損失.
加上每次換藥時的痛苦難耐,因為她很怕疼,
起初換藥都是飆淚情況下在換的。
另外女孩子家特別怕留下傷疤,
疤痕位置?大小長度為何?可依法求償.
於是我給她建議為:
兩個月不能找工作,一個月算基本2萬好了~共四萬~
換藥時所承受的痛苦次數,總共算一萬。
加上往後要去疤所使用的美容藥膏,一條約四百~
一般人都說要擦半年才有成效,那算六條共2千4~
那一共就是約5萬2千4~算5萬好了~這樣要求合理嗎?
還是要更多點?
因我方的實際傷勢還不夠明確,所以我全部講給你聽,盡量白話一點,至於傷患能申請什麼,自己研究一下,用不到的部份順便學習起來,當做經驗。
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現已付出,實務上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即可。
所以我才希望傷患能多多就醫,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亦可申請理賠,多影印幾份[副本],不無小補,務必讓保險發揮作用。
二、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
已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總金額兩萬為限)
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殘廢: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依據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1-15級,150-4萬。
另一個觀念是:
傷者可向[加害者一方]求償的項目如下:
雖然傷患要求償的對象是事故當事人,既然加害者有轉嫁給保險[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就讓保險公司發揮作用,比從加害者口袋拿錢出來補償傷者,來的容易達成和解,在保險公司支付不足的部份,加害者就必須補償到足。
同樣的我全部講給你聽,順便學起來,你在自己研究一下傷者這邊可求償的項目有哪些。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1200元*30日)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照護多少時間*2萬/月,大多以外勞費用為參考。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一般要有薪資證明。若無,按慣例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 不能工作月數。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一般我會以傷勢穩定前的總醫療費用,來做基準,因傷勢嚴重時,醫療費用都比較高,而後續的醫療,大部份都不會超過這個金額。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補償金額因傷勢或死亡(本人或家庭所受的影響程度),而論不定。
請注意!向加害者求償的部份,應在雙方認同的肇責比例中求償。
至於強制險是百分之百的理賠,公辦民營政府給付,是不打折的,請記住。所以在清楚這些明細時,相信金額上應能夠對你有所幫助,也能清楚了解雙方訴求。
By Elma
at 2009-08-19T19:53
at 2009-08-19T19:53
By Enid
at 2009-08-19T08:34
at 2009-08-19T08:34
對方逆向行駛,應負本案肇事主因,甚至完全肇責。
讓她身體右半部擦傷多處,還逢了四針。
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現在有以下問題要知道怎處理?
請有經驗的大大解答。
1‧首先機車都有強制險,最基本的是保對方的,
那如果往後要調解時,是對方的強制險公司會派人出來談?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不論投保哪一家,理賠項目ˋ額度都完全一致。],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頂多只會在電話中解說理賠程序和應注意事項而已。
還是只負責醫療費部份的理賠申請而已?
沒錯!
含門診日往返醫院的交通費[計程車費檢附收據]!
2‧往後若要調解時,針對精神賠償要求多少較為合理?
請求項目與依據見以下列表:
侵權損害賠償追溯時效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另外女孩子家特別怕留下傷疤,
是否需要整形須以診斷書為憑,並不是自己認為需要或預估一個價錢,就能獲得傷殘理賠。
而且必須符合保險傷殘給付標準,否則無法獲得傷殘理賠,比方說在顏面上的必須遺留5公分以上之不規則線狀痕,或3公分以上之組織凹陷【與人相遇時可引起他人注意之程度者】為限,頸部遺存手掌大【不包含五指】以上之癜痕者,且必須在後傷至少6個月後,能一眼看出顯著遺存癜痕,才能附合聲請第10級[28萬]之傷殘給付標準。
這樣要求合理嗎?
還是要更多點?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By Bennie
at 2009-08-23T16:23
at 2009-08-23T16:23
強制險保險公司只負責醫療費部份的理賠申請。
強制險是賠人的,所以任何與人有相關的傷害都可以要求對方強制險保險公司理賠,但是重點是這些項目都必須要有醫囑單據。
如診斷書上說明要使用美容藥膏,然後再加上購買此美容藥膏的收據,保險公司理賠才較為容易理賠此美容藥膏的花費。
至於無法找工作也需要在診斷書上寫明應在家休養多久?才適宜當成求償證據。
By 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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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8-19T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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