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離職後,雇主想對勞方提告? - 工作
By Donna
at 2010-03-17T00:00
at 2010-03-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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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應徵早餐店工讀,面試時,
雇主說試用期三天不支薪,時薪70元,無勞健保、勞退,
但三個月內保證會調至85元,所以我說OK!
後來從98年11月工作至99年1月中旬,
大概為兩個多月,未滿三個月,
雇主卻說一些莫名其妙的原因,例如:我無法讓客人回流。
所以無法調至85元,當下就覺得很不爽,有種被騙的感覺,
然後我就提早九天告知雇主,只願意做到1月底,
當下他也馬上說好,過三天又後悔,命令我做到2/10,
我就說沒辦法配合,也不想當面跟他吵薪水的事,
還說不配合就只能扣你的薪水!
我還是堅持做到1月底就辭職了,
提離職前才算兩個多月吧,做到1月底才剛好滿三個月,
後來去拿薪水,他還拖延兩天,扣了1500元,
我就到勞工局進行調解,我覺得我沒有不對,
也照法律程序走,我應當拿回勞工權益!
後來雇主覺得我憑什麼告他?他覺得很不爽,
也說絕對不會退還我這筆錢,還說我是爛草莓(?)
說我沒有遞辭呈,要用民法告我,賠償他的營運損失,
他只是一家無名的早餐店,不是大公司,是要遞什麼辭呈?
我也只是工讀生而已,不曉得他在發什麼瘋?
請問這樣我有違法嗎?他能用民法告我?
要怎樣防止他用民法告我?擺明就是要找碴,
他就是覺得他時間很多,想跟我耗下去!
但我不想跟他浪費時間,我還有工作要做。
如果他告我,能反告他誣告嗎?
他要浪費我的時間,我就只能任他這樣?
希望各位大大指點迷津,謝謝。
雇主說試用期三天不支薪,時薪70元,無勞健保、勞退,
但三個月內保證會調至85元,所以我說OK!
後來從98年11月工作至99年1月中旬,
大概為兩個多月,未滿三個月,
雇主卻說一些莫名其妙的原因,例如:我無法讓客人回流。
所以無法調至85元,當下就覺得很不爽,有種被騙的感覺,
然後我就提早九天告知雇主,只願意做到1月底,
當下他也馬上說好,過三天又後悔,命令我做到2/10,
我就說沒辦法配合,也不想當面跟他吵薪水的事,
還說不配合就只能扣你的薪水!
我還是堅持做到1月底就辭職了,
提離職前才算兩個多月吧,做到1月底才剛好滿三個月,
後來去拿薪水,他還拖延兩天,扣了1500元,
我就到勞工局進行調解,我覺得我沒有不對,
也照法律程序走,我應當拿回勞工權益!
後來雇主覺得我憑什麼告他?他覺得很不爽,
也說絕對不會退還我這筆錢,還說我是爛草莓(?)
說我沒有遞辭呈,要用民法告我,賠償他的營運損失,
他只是一家無名的早餐店,不是大公司,是要遞什麼辭呈?
我也只是工讀生而已,不曉得他在發什麼瘋?
請問這樣我有違法嗎?他能用民法告我?
要怎樣防止他用民法告我?擺明就是要找碴,
他就是覺得他時間很多,想跟我耗下去!
但我不想跟他浪費時間,我還有工作要做。
如果他告我,能反告他誣告嗎?
他要浪費我的時間,我就只能任他這樣?
希望各位大大指點迷津,謝謝。
All Comments
By Oscar
at 2010-03-17T12:17
at 2010-03-17T12:17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他告不了你,即使你沒預告要離職,你也合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與第二十一條相呼應)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這個你已經做到了,還有勞基法所謂的預告期間,對勞工並沒有罰則呀,那是對雇主無預警開除員工才有。
第二十一條(工資之議定及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時薪最低95元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扣你1500元薪資=真是笨到家
第七十八條(罰則(四))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下罰金。
第七十九條(罰則(五))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後省略)
他沒辦法用民法告你,因為這是勞資糾紛案,屬於勞工局管理範圍。
還說他說你沒提辭呈,要用民法告你賠償損失,再送你一個條例:
第十九條(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俗稱離職證明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一十九條罰則參考上面。
換句話說,條例都在這裡。
我反倒很好奇他怎麼告.........用"民法"的"無提出離職證明造成損失"告?
民法有這條,才是活見鬼。
我強烈建議你去找"勞動檢查局"
把早餐店的賬本資料跟勞健保資料調出來,讓他好好的享受被罰錢的快感,
檢舉只需要你拿出薪資單,跟勞健保加保明細。
2010-03-17 03:52:47 補充:
補充第十六條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那是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
也就是說,你從開始上班到離職剛好三個月,不在此條例喔~~~~~~~
簡單講,即使你無預告也不違法。
2010-03-17 03:54:24 補充:
更正:是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2010-03-17 04:13:54 補充:
如果你不想浪費時間,或是不想拿回那些錢,
就不用花時間調解,直接到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檢舉,
帶著你能證明的東西去,選擇匿名檢舉,並向勞檢處要求簽署"保密契約"。
By Charlie
at 2010-03-18T04:42
at 2010-03-18T04:42
會告得成功嗎?
---------
雇主在員工第1天上班,就要為員工投保勞保,健保
否則是違法的
最少也要有最低薪資 你時薪不到95元
真的很"雖小"
以上二點,你的老闆就違法了
---------
至於 你做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應在十天前告知
你有做到了 那就好了
若未滿三個月 就沒規定要多久前要提出
---------
你的老闆要告你
說你的離職造成他的損失 也要舉證
不然 要怎麼告得成 呢
-----
個人意見 供你參考
By Frederic
at 2010-03-21T00:06
at 2010-03-21T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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