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因對於歷年制的計算方式感到苦惱因此希望
版上的先進可以替小妹解惑
假設本人於106/6/1到職,那麼於106/12/1號期滿半年,可有3日特休。
但公司人資告訴我有1.75日必須於106/12/31前使用完畢,其餘的1.25日可於107/1/1後使
用
我這邊的疑惑是既然106/12/1就已經滿了半年為何還要將假切成一半?
那麼我在107/1/1~107/12/31可以使用的特休假又是如何計算?
有看過勞動部的計算圖表,但他的起訖日是
7/1號 滿半年的日子剛好是1/1號= =
所以我對於被切成兩段的特休還是感到很疑惑啊
以上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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