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位大大安小弟有一個組員為大陸藉配偶,已取得身分證她與前夫育有一子一女,現離婚各自擁有一人的監護權現在的問題是她那個沒用的前夫現在自已搞爛之後,又要把另一個小孩也丟給我的組員來扶養,還叫她自已去申請低收入戶就好他一毛錢也不會補賺給她的……(乾,超爛人小弟想請教的是,我已經先查過我知道低收入戶的申請條件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9,829元者。(意指你的收入不可高於19658元)2.動產平��
比較深入的低收入戶問題與贍養費問題 - 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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