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裁定效力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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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72年這個判例

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未依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者,
縱經該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如其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並由聲請人對於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亦無阻卻法院限期命補正裁定之效力
。故當事人倘不依限補正,法院自得以其訴或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此項裁定確定後,即令嗣後該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為抗告法院裁定
廢棄而准予訴訟救助,亦僅為能否對於駁回其訴或上訴之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而已。

看起來好像是指這個裁定的救濟方式是再審
但是我想這個裁定應該是指442裁定駁回吧?
但這個裁定應該沒有既判力,是否可以直接在上訴一次呢?
或者如果是依249裁定駁回,那就在另訴就好了?

不知道各位有什麼想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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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ma avatarIrma2013-03-30
如果是起訴,又沒有碰上消滅時效,是可以另行起訴。但
上訴時,一旦駁回確定,鐵定已過上訴期間,不能再上訴。
Olga avatarOlga2013-04-04
此判例不再援用了
Thomas avatarThomas2013-04-05
現在用民訴109-1吧,不能裁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