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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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乙約定甲不於時期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一定金額之違約金予乙


有一選項非正確答案,但我想不出是啥

"約定之違約金推定為因甲履行遲延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我的想法:約定之違約金不可能是損害總額,又不是神。

= =這樣解釋,怎麼感覺好像有點智障

應該要用232條嗎? 可視契約上都註明了會賠錢,怎麼想都覺得很合理阿


補:232-延遲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
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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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Emily2013-02-25
你需要翻的是250條2項
Xanthe avatarXanthe2013-02-25
比較白話的理解方式,就想當事人直接以違約金約定好了
Isla avatarIsla2013-02-28
怎麼可能效力只有推定還容許你舉證推翻,那這約定約爽的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3-03-05
所以250條2項用語都是"視為"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3-03-06
另外違約金有兩種性質 不過應該不是你題目想問的
George avatarGeorge2013-03-08
損害賠償原則上應該要看損害多大,來決定賠償數額
Elvira avatarElvira2013-03-09
當事人以違約金特別約定數額,不同於這原則,所以"視為"
而不是"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