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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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做到一題申論題
如圖
http://i.imgur.com/JnM9Mfb.jpg
http://i.imgur.com/fNjQJQ2.jpg

其實一直分不清那時候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那時候用不完全給付 又兩者競合,如果以這題來看,第二小題是兩者都要寫?還是我可以只寫不完全給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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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llum avatarCallum2016-03-26
買賣才有瑕疵擔保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6-03-31
77年第7次民庭總會決議
Carol avatarCarol2016-04-03
關鍵在於瑕疵存在時點:如瑕疵存在於契約成立後,且
該瑕疵存在係可歸
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則買受人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與不完全給付;若瑕疵存在於契約成立前,原則上不得
主張不完全給付,理由是瑕疵存在前,契約尚未成立,
該瑕疵存在難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但王澤鑑老師有其
見解,請參閱教科書。
Carol avatarCarol2016-04-04
為何我覺得樓上寫相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