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2: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想請問 關於上述法條我的理解不知有沒有錯誤
用在實務上講解:
如果我的帳戶莫名其妙多了10000元(A轉把錢轉錯轉到我戶頭),我把錢花光了,可以不用歸還給A
是這意思嗎 總覺得怪
PS:民181是說不當得利受領人須返還利益,若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怎覺得民181和民182兩個意思不一致很弔詭
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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