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不當得利請益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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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2: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想請問 關於上述法條我的理解不知有沒有錯誤
用在實務上講解:
如果我的帳戶莫名其妙多了10000元(A轉把錢轉錯轉到我戶頭),我把錢花光了,可以不用歸還給A

是這意思嗎 總覺得怪



PS:民181是說不當得利受領人須返還利益,若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怎覺得民181和民182兩個意思不一致很弔詭

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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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is avatarIris2021-08-13
金錢債權無不能返還的問題,你的預想就是錯的
Donna avatarDonna2021-08-17
莫名多1萬,不就代表你"知"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多1萬?
Cara avatarCara2021-08-21
181是返還客體、182是返還範圍,先確定客體是什麼再決定
範圍
Jake avatarJake2021-08-21
小美賣阿嬌花瓶A,價十萬。雙方交付後,法院公告一判
決,大毛贈阿嬌二十萬花瓶A之行為無效。阿嬌看到公告
才知道原來花瓶是大毛送小美的,小美看到公告才知道原
來花瓶A價二十萬。
Daniel avatarDaniel2021-08-25
試問,依民法179、181、182,小美要返還給大毛什麼?
Bennie avatarBennie2021-08-26
啊,打錯,修正,大毛贈小美,不是贈阿嬌。
Ula avatarUla2021-08-31
….確定金錢債權無不能返還嗎 這跟給付不能不一樣的
概念耶
Tom avatarTom2021-08-31
我是覺得,都知道帳戶莫名奇妙多了1萬元了,不管何原因,
Vanessa avatarVanessa2021-09-02
都不能說是善意耶,憑空得1萬元,還把它花了,很難說善意
Hedda avatarHedda2021-09-03
其實你想得沒錯,182遭到學界很多人呼籲要修掉
George avatarGeorge2021-09-08
甲賣車給乙 ,後來乙為未成年父母不同意,買賣契約撤銷,但
乙已經把車轉賣給丙。先不管丙的部分,就甲乙就是183。
William avatarWilliam2021-09-10
抱歉是182
Regina avatarRegina2021-09-10
181跟182的對象不太一樣,182是針對善意的不當得利受領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1-09-12
人。例如甲贈與乙花瓶,而花瓶實際是甲向丙偷來的,這時
乙如果不知道花瓶是甲偷的,乙就是182的善意不當得利受
領人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1-09-19
1樓對
Emma avatarEmma2021-09-21
原形雖不存在,而實際上受領人所獲財產總額之增加
現尚 存在時,不得謂利益已不存在。
但我覺得不是債不債權的問題啦
Sandy avatarSandy2021-09-23
來源請見判例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