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共同抵押權相關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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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債權人 對乙有1000萬債權

為擔保債權 丙就a地 戊就b地

為甲設定抵押 均未限定各不動產負擔金額

戊又為擔保1000萬債權 就b地對

丁設定抵押權

此時甲依875-1向戊請求拍賣

因875-2 丙有內部分擔額度500萬

戊得依875-4一款向丙請求應分擔部分

問題在此

函授聽到老師說

丙支付戊此一分擔時

乃是丁對戊實行抵押權

有優先清償戊對丁之債務

這裡我想不出來法條依據為何

為什麼這裡沒有債之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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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teve avatarSteve2017-02-20
874?
Kama avatarKama2017-02-21
強執第98條第3項
擔保物權原則採塗銷主義,例外採承受主義。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7-02-24
請分類
Una avatarUna2017-02-25
抱歉,現在才看懂原po的疑問,爭議點應該是在於戊依照87
9條第1項承受甲對乙的債權時,為該債權的擔保物權(即原
本甲對丙的抵押權)會因為法定債權移轉而從屬移轉由戊享
有(民法第295條第1項本文),這裡的確會產生原po的疑問,
亦即,當初丁對戊的債權並沒有以丙所有的不動產提供抵押
擔保,此時為何能夠由丁優先受償丙所支付的分擔額,我想
這是立法漏洞,應該類推適用第881條物上代位性,於丁對
丙戊抵押權因塗銷範圍內,發生以戊對丙的受償金額內的權
利質權(未支付)或動產質權(已支付)。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7-02-28
875-4第2款,就是丁先於戊而對丙求償依據
Cara avatarCara2017-03-03
你確定875-4第2款是這樣用的嗎?要不要再看看構成要件是
在規範誰的抵押物。
Kelly avatarKelly2017-03-04
眼殘看錯,謝謝指正。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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