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司法院院解字第3181號解釋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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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司法院院解字第3181號解釋:

「某甲之媳在與某甲之子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
在某甲之子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應認為某甲之子之婚生子,此子
縱為某甲與其媳通姦所生,亦非某甲所得認領。至某甲之子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
定判決後,經某甲認領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不能不視為某甲之
婚生子。」


第 1065 條 I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II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為什麼第1065條第2項啊 ?
依題意,某甲是公公,跟媳婦生下一子..應該用第1項才對啊!

請高明的大大替我解迷一下...我想了好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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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nna avatarDonna2013-06-27
因為你看錯了
某甲之媳在與「某甲之子」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3-06-29
應該是條文引錯...還有第三行的「?」,應改為「,」
這樣文義才通^^"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07-04
W大,我看錯的意思是指什麼?我還是轉不過來……
Sandy avatarSandy2013-07-09
B大,你的意思是正確是引用第1項囉!?
Callum avatarCallum2013-07-13
應為1065第1項才對..可能當初寫該解釋的人不小心引
錯條號!
Jack avatarJack2013-07-16
基本上 這實務見解 不用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