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給付義務,以民法§540為例: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違反從給付義務的時候,能不能主張不履行的損害賠償or遲延損害?
我好像在某本書念到過,違反從給付義務不能主張遲延損害,但想不通為什麼,有人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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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違反從給付義務的時候,能不能主張不履行的損害賠償or遲延損害?
我好像在某本書念到過,違反從給付義務不能主張遲延損害,但想不通為什麼,有人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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