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澤鑑師書中看到一題
甲向乙購某屋,乙逾期遲延給付。甲致函於乙,表示未於2個月內履行契約者,
契約即告解除。乙置之不理。經過2個月後甲向乙請求返還支付之價金。甲之主
張有無理由?
甲係以乙將來不履行契約發生解除權,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的條件,其所附條件
雖為法定條件(以解除權的發生為條件),仍為真正條件,……(下略)
請問法定條件不是非真正條件嗎?為什麼書上寫「仍為真正條件」?
看不太懂...請各位幫忙,謝謝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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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購某屋,乙逾期遲延給付。甲致函於乙,表示未於2個月內履行契約者,
契約即告解除。乙置之不理。經過2個月後甲向乙請求返還支付之價金。甲之主
張有無理由?
甲係以乙將來不履行契約發生解除權,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的條件,其所附條件
雖為法定條件(以解除權的發生為條件),仍為真正條件,……(下略)
請問法定條件不是非真正條件嗎?為什麼書上寫「仍為真正條件」?
看不太懂...請各位幫忙,謝謝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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