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附條件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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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澤鑑師書中看到一題

甲向乙購某屋,乙逾期遲延給付。甲致函於乙,表示未於2個月內履行契約者,
契約即告解除。乙置之不理。經過2個月後甲向乙請求返還支付之價金。甲之主
張有無理由?

甲係以乙將來不履行契約發生解除權,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的條件,其所附條件
雖為法定條件(以解除權的發生為條件),仍為真正條件,……(下略)

請問法定條件不是非真正條件嗎?為什麼書上寫「仍為真正條件」?
看不太懂...請各位幫忙,謝謝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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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vid avatarDavid2013-01-07
我覺得是相對於"不真正條件"耶
Jack avatarJack2013-01-07
不真正條件不算是條件(視為無條件或無效)
真正條件就是算是條件吧~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01-10
但是法定條件不是視為無條件嗎@@為何「仍為真正條件」
Agatha avatarAgatha2013-01-14
法定條件本來就是不真正條件,亦即不具條件實質內容。
Steve avatarSteve2013-01-14
但是題目其實是催告也就是民法254條訂相當期限取得解除
Leila avatarLeila2013-01-17
除權+附停止條件的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就前者來說當然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01-17
是法定條件,但是對後者來說是附停止條件的真正條件。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01-19
也就是說這這題目包含兩部分: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3-01-22
1.定相當期限解得解除權 → 法定條件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1-24
2. 以取得解除權為停止條件的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是真正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