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75放火罪跟354毀損罪之競合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甲在某網咖和店主乙發生衝突,回家拿了空寶特瓶裝入沙拉油,並塞入棉布條
,回到店前,將棉條點火丟向停放店前機車,燒毀顧客五人之摩托車,甲之刑責
應如何論處?

甲之行為應該當175放火罪跟354毀損罪 沒問題
但是是法條競合還是想像競合

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從一重處斷


法條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但是侵害同一法益,適用一法規而排除他法規



我在網路上搜尋了有人主張
想像競合
放火罪是侵害社會法益 毀損是侵害個人財產法益
所以是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應當論處175放火罪

也有人主張
法條競合吸收關係
毀損罪低度行為已經被175放火罪高度行為吸收
所以是法條競合 應該論處175放火罪





麻煩各位了
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



--

All Comments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01-07
實務都用吸的,什麼都可以吸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3-01-07
不過按照通說應該是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Olive avatarOlive2013-01-09
保險一點用法益的說法,實務吸收理由很空泛(高低隨人講)
Rachel avatarRachel2013-01-11
競合是大混戰區...不管怎麼競都會採線..就採一說吧...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3-01-12
單從法益"種類"區分會比較像想像競合 但深入看一下法益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3-01-15
"內涵" 會認為吸收不是沒有道理 很難說公共安全不包含
個人法益在內 尤其是如果對不法採量的區別說...
Olive avatarOlive2013-01-18
申論沒有標準答案,二說併陳,再找一說自己喜歡就行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3-01-18
考試時我知道怎麼寫了 謝謝大家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01-19
這個盧老師的書上有分析。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3-01-19
不過175為一具體危險犯,需要依照個案判斷使得論罪,依本條
仍需判斷是否致生公共危險
Agatha avatarAgatha2013-01-21
而且只是焚毀機車,並無產生公共危險之實害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3-01-22
故應指該當毀損罪喔~又一行為觸犯五個財產法益~依想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