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55條之1修正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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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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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新增部分即「善意父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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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a avatarCara2013-11-29
立法院下半年通過的少數條文.
Kumar avatarKumar2013-11-30
感謝增補
Olga avatarOlga2013-12-01
什麼叫善意父母原則?!
Ula avatarUla2013-12-03
亂取一通, 取名叫善良父母原則還差不多一點 :)
Lauren avatarLauren2013-12-06
不太懂請問一下善意父母原則是什麼?
Ida avatarIda2013-12-08
阿災 google查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