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70認領之撤銷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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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0: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1070的後半段說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 可以撤銷認領
但認領的要件其中之一
為認領人須為婚生子女之生父本人
如果有事實證明非生父本人
不就代表認領的行為要件欠缺
認領的行為不成立
那1070後半段適用的情況為哪時?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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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4-07-25
強調反於真實之認領無效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4-07-30
這一直是爭議點,林秀雄老師認為反於真實認領無效,戴東雄
老師認為可先推定認領有效,再適用1066或1070但書。
Linda avatarLinda2014-07-30
後面那段我記得是修法才加上去的
Madame avatarMadame2014-07-30
這裡是戴老師主道修法的,所以法條解釋要照戴才會通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4-08-04
秀雄說但書有問題,非生父不產生認領效力,會自始無效
Ethan avatarEthan2014-08-06
戴說採折衷 先推定成立父子關係 有問題依1066提起訴訟
Puput avatarPuput2014-08-09
可是現行家事事件法已經沒有撤銷認領之訴了 很明顯不採
折衷說 個人認為國考考這裡的機率不大 記非生父認領為無
Hedwig avatarHedwig2014-08-14
效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