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
民法107條規定: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實務認為這是越權代理 讓善意第三人可以選擇是否接受法律效果
但另外找資料 又有人說越權代理是170條狹義無權代理的一種
那應該是效力未定不是嗎?
問了補習班的課輔 感覺又更混亂了@@
https://imgur.com/SSj7zJt
想請問越權代理的意思 以及107條的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是什麼呢?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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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條規定: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實務認為這是越權代理 讓善意第三人可以選擇是否接受法律效果
但另外找資料 又有人說越權代理是170條狹義無權代理的一種
那應該是效力未定不是嗎?
問了補習班的課輔 感覺又更混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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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越權代理的意思 以及107條的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是什麼呢?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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