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7條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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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

民法107條規定: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實務認為這是越權代理 讓善意第三人可以選擇是否接受法律效果


但另外找資料 又有人說越權代理是170條狹義無權代理的一種

那應該是效力未定不是嗎?

問了補習班的課輔 感覺又更混亂了@@

https://imgur.com/SSj7zJt


想請問越權代理的意思 以及107條的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是什麼呢?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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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vid avatarDavid2021-01-08
感覺你有點被專有名詞困住了
Adele avatarAdele2021-01-12
重點跟廣義狹義名詞上的分類其實沒啥關係
Joe avatarJoe2021-01-16
107是本來有代理權只是代理人逾越或嗣後被撤回
Joseph avatarJoseph2021-01-17
善意相對人如果信賴有一時存在的代理外觀
Delia avatarDelia2021-01-20
就能請求本人負責
Bethany avatarBethany2021-01-23
本人可以主張170無權代理 但相對人可以107但抗辯
Connor avatarConnor2021-01-27
所謂的效果應該是看妳要從誰的角度主張ㄅ
Tracy avatarTracy2021-01-31
就跟87一項但書同理
Connor avatarConnor2021-02-03
廣義無權代理分為
表見代理以及狹義無權代理
表現代理的要件
1.有代理權存在或繼續的客觀事實
(1)本人由自己的行為表示授權他人
(2)本人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不反對 (3)事後代理
權的限制撤回
同樓上
角度問題
本人可以主張170無權代理
但是第三人可以主張107抗辯
(第三人不能 過失不知限制或是撤回)
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
本人就不負授權責任
僅能用170規定論斷無權代理的效力
Donna avatarDonna2021-02-06
我覺得你不要想的太複雜 就法條文意而言就是善意第
三人有權主張法律行為效力歸屬於本人 而若其不主張
則係代理人就此欠缺代理權 為狹義無權代理 故屬效力
未定
Sarah avatarSarah2021-02-09
本質上都是無權代理 只是差在善意無過失第三人可以
主張有效
Jack avatarJack2021-02-11
妳要抗辯107或169都可以啊只要符合要件
Madame avatarMadame2021-02-14
重點是在有沒有符合權利外觀理論
107要有一時存在的權利外觀
Jack avatarJack2021-02-16
如果用這個理論去判斷根本不用區分自始或嗣後
Damian avatarDamian2021-02-21
照妳的設計 本題沒有可供丙信賴權利外觀存在
James avatarJames2021-02-25
妳還要煩惱要用107還是169嗎
Emily avatarEmily2021-02-26
妳不要再想嗣後或是自始了
你這樣偏掉了
Carol avatarCarol2021-03-01
24樓說的懂就好
不用管嗣後自始
Ingrid avatarIngrid2021-03-06
要看題目的敘述是給什麼樣的外觀
Isla avatarIsla2021-03-09
不用想的太抽象題目一定會寫清楚
Elma avatarElma2021-03-10
是有爭議沒錯但其實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