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4條的用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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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84條第一項前後段要怎麼分?

後段是針對"純粹經濟上損失"

可是我覺得很抽象 不是很懂

例如 甲把乙的引擎裝到自己的車上

乙除了可以主張767以外,解答還寫了184I後段,原因是侵害乙的財產權

可是財產權不是權利的一種嗎? 怎麼不是用前段呢?

而且引擎是乙的 除了侵害財產權 還有所有權嗎 怎麼想都是前段阿...


另外還想問一個題目

甲乙兄弟二人,母病危招甲乙至床前,要求甲將A畫贈與乙

甲心有不甘,但表面上安慰其母,即向乙表示願意贈與該畫

乙允受之,乙明知甲內心無贈與之意,嗣後將該畫贈與丙,且交付之

我的答案: 甲隱藏內心真意,依民法86條,相對人若為惡意,則其意思表示無效

故贈與契約係為債權無效,物權無效,甲仍為該畫之所有人

乙與丙訂立之贈與契約係無權處分,債權有效,物權效力未定

甲得類推民法183條,請求丙返還

以上是我一開始的想法

不過後來我又不確定 乙跟丙的贈與行為

到底該用類推183條 還是丙可以主張801 948善意受讓的保護?

我判斷不出來 光看法條 好像都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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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02-01
看王老師的書吧,比較能解決問題
Annie avatarAnnie2013-02-03
184後不是故意以善良風俗的那個嗎??怎會扯到那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