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17過失相抵幾個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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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過失相抵

是否要有識別能力?

林政豪那本解題書寫說多數見解採肯定說
可是李淑明老師這本債總寫通說採否定說
因為217是分配責任的問題不是損害賠償的問題 不以識別能力為必要

再來就是217第3項
使用人的問題

判斷的方式到底是以

藉由使用人而擴大其活動範圍

還是對使用人有指揮監督

才有過失相抵的適用

李淑明老師的債總寫
實務上搭乘計程車是採後者對使用人有指揮監督才有217適用

林政豪老師在他的解題書的案例是
如果只是假設男女朋友出車禍 被載的那個人有擴大其活動範圍 有217的適用

這樣判斷標準到底要採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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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na avatarUna2018-01-22
第一個問題:實務採肯定說;學說採否定說(王澤鑑師)第
二個問題:基本上以有使用關係為斷,陳聰富師另外提出以
使用人與被使用人的關係作為判斷標準,例如以計程車為例
,就不用負責,因為你有付錢給司機;再以父母子女或緊密
關係的人為使用人時,考量關係親密,內部分擔求償等問題
,則需要承擔過失。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8-01-23
他有在自己臉書回覆囉~可以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