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05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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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05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 通知或公告,
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
之債權, 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因為看不懂,所以查了些資料,想請問這樣理解這條對不對?

B買下A的房子,A有用這房子向C銀行為擔保借錢,

A為債務人,B為承擔人,C為債權人

B如向C通知承受該房債務之聲明,則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則等債務到期時A不還錢,

則兩年內,C都可以上法院要求A和B一起還錢,扣押兩人的產產與薪水。

如果B未向C發聲明,

則到時候A還不出錢,C可拿走房屋,B則可向A求償失去房屋的損失。


請問這樣理解對不對?

後面假設B未發聲明結果的假設是自己亂寫的,不知道對不對?(捂臉)

民法債篇物篇對我來說像上輩子的事了(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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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7-11-08
實務上你買賣房子時候b的債務必定要清光
Mason avatarMason2017-11-12
實務上買賣房子時候,a的債務要清光,抱歉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7-11-13
公司合併後剩下的或新的公司會繼承合併前公司的財產(含
債務)沒有法人不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