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民法355的小問題請益 - 考試Tom · 2021-06-05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國考版首po,想於此向各位請教民法355的問題。 在買受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況下,買受人可否向 出賣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小弟的想法是這樣的:此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買受人明知有瑕疵,雙方均為惡意, 按民法355I明知而買的情形,可得知立法者選擇保護出賣人。故在此雙方惡意時,出賣人 得因此脫免其瑕疵擔保責任。 個人這方面不太肯定,因此想請問這理解是正確的嗎? -- 考試All CommentsUla2021-06-06yap,雙方惡意=已經依債之本旨給付Zenobia2021-06-08這跟立法論上保護誰其實沒太大關係Yedda2021-06-12就是一個你情我願別再來亂的概念Necoo2021-06-14出賣人故意不告知應負擔保之責,只有在買受人不知(含因重大過失不知)才成立,第二項不寫的很清楚嗎?Related Posts落實性別平權 監獄官、法警及監所管理員民法 代理問題機械設計(機設)110年警察五合一考試延期請問初考統計類科分數偏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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