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55的小問題請益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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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版首po,想於此向各位請教民法355的問題。

在買受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況下,買受人可否向
出賣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小弟的想法是這樣的:此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買受人明知有瑕疵,雙方均為惡意,
按民法355I明知而買的情形,可得知立法者選擇保護出賣人。故在此雙方惡意時,出賣人
得因此脫免其瑕疵擔保責任。

個人這方面不太肯定,因此想請問這理解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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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la avatarUla2021-06-06
yap,雙方惡意=已經依債之本旨給付
Zenobia avatarZenobia2021-06-08
這跟立法論上保護誰其實沒太大關係
Yedda avatarYedda2021-06-12
就是一個你情我願別再來亂的概念
Necoo avatarNecoo2021-06-14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應負擔保之責,只有在買受人不知(含
因重大過失不知)才成立,第二項不寫的很清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