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A、B、C三子。但甲隨即棄家不顧,在外與丙女同居,乙女恨死
丙女。而甲在A結婚時曾贈與100萬元,甲在B開設貿易公司時亦贈與100萬元。
不久甲患病,自知丙不會分到任何遺產,遂立下遺囑,要遺贈丙300萬元,其餘由各繼承
人
甲死亡時共留下400萬元財產(其中200萬元為婚後財產),無負債,乙的婚後財產則為40萬
元。乙、A、B、C紛紛表示要行使扣減權;
乙並表示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問:甲的繼承人各得多少遺產?丙可得到多少遺贈
?
這題甲的遺產是320萬
而應繼遺產依§1173之規定,應為520萬,那麼應繼分1/4下,每人可分得遺產應為130萬
,而應A、B各應於其應繼分中扣除100萬特種贈與,故A、B之應繼分剩餘為?
1.o萬元(80<100萬) -->計算基礎以320萬/4=80萬為各股應繼分。
2.30萬元(130萬>100萬) --->計算基礎為520萬/4=130萬為各股應繼分,AB再扣減100萬。
另外行使特留分,之計算如為前者則,乙C各為40萬(80x1/2),AB為0萬
或是乙C各為65萬(130x1/2)
若為後者,則AB之應繼分應該還是30萬才是?
則AB之特留分不為0而為15萬?
彙整:我的想法有三種,何者才正確?
一、乙ABC應繼分各為8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0,
乙之特留分為40萬,C之特留分為40萬
丙之遺贈額為240萬
二、乙ABC應繼分各為13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30,
乙之特留分為65萬,C之特留分為65萬,AB特留分各為15萬
丙之遺贈額為160萬
三、乙ABC應繼分各為13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0萬
(但AB之扣減是以實際遺產320萬x1/4=80萬<100萬計算),
乙之特留分為65萬,C之特留分為65萬,AB特留分各為0萬
丙之遺贈額為190萬
懇請高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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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女。而甲在A結婚時曾贈與100萬元,甲在B開設貿易公司時亦贈與100萬元。
不久甲患病,自知丙不會分到任何遺產,遂立下遺囑,要遺贈丙300萬元,其餘由各繼承
人
甲死亡時共留下400萬元財產(其中200萬元為婚後財產),無負債,乙的婚後財產則為40萬
元。乙、A、B、C紛紛表示要行使扣減權;
乙並表示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問:甲的繼承人各得多少遺產?丙可得到多少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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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甲的遺產是320萬
而應繼遺產依§1173之規定,應為520萬,那麼應繼分1/4下,每人可分得遺產應為130萬
,而應A、B各應於其應繼分中扣除100萬特種贈與,故A、B之應繼分剩餘為?
1.o萬元(80<100萬) -->計算基礎以320萬/4=80萬為各股應繼分。
2.30萬元(130萬>100萬) --->計算基礎為520萬/4=130萬為各股應繼分,AB再扣減100萬。
另外行使特留分,之計算如為前者則,乙C各為40萬(80x1/2),AB為0萬
或是乙C各為65萬(130x1/2)
若為後者,則AB之應繼分應該還是30萬才是?
則AB之特留分不為0而為15萬?
彙整:我的想法有三種,何者才正確?
一、乙ABC應繼分各為8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0,
乙之特留分為40萬,C之特留分為40萬
丙之遺贈額為240萬
二、乙ABC應繼分各為13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30,
乙之特留分為65萬,C之特留分為65萬,AB特留分各為15萬
丙之遺贈額為160萬
三、乙ABC應繼分各為13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0萬
(但AB之扣減是以實際遺產320萬x1/4=80萬<100萬計算),
乙之特留分為65萬,C之特留分為65萬,AB特留分各為0萬
丙之遺贈額為190萬
懇請高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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