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代位繼承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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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ㄧ、民法第1176條,第五項

「第一順序之血親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例如甲死後時原有配偶乙、子女丙、丁之繼承人,每人應繼份各1/3,同時丙有子女A、
B,丁有子女C。如丙、丁均拋棄繼承後,應由乙、A、B、C同為繼承,每人應繼份為
1/4。

課本寫此為本位繼承,而非代位繼承

我的問題是:

1.假如題目的甲還留有“父母兩位”,
要怎樣的條件才會把遺產順序調成為「第二順序的父母」?
是A、B、C三人均拋棄嗎?

2.假如題目的A有“孩子兩位XY”,則A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時,
(1)是否有代位繼承的適用?
(2)XY繼承A的應記份?

二、被代位繼承人適用,

假如有甲死後,有A、B兩人繼承,A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由A的子女X、Y繼承,
則A的應記份由X、Y取得。

1.那假如X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是否仍然有代位繼承的適用,把X所得到的遺產歸給
X的小孩?

以上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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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4-11-15
1.A B C 要全拋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4-11-19
2.(1)有(2)是
Adele avatarAdele2014-11-23
二.有適用
Lydia avatarLydia2014-11-25
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