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代理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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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第106條,

違反「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禁止」之規定,效力為何?

因法未明文規定,故有爭議,整理如下:

(一)無效說

違反強行規定,依第71條無效。

(二)無權代理說(最高法院85台上106判決)

惟禁止雙方代理旨在保護本人之利益,依民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規定,
代理人經本人許諾,得為雙方代理之法律行為。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
既非為保護公益所設,自非強行規定,
如有違反,其法律行為並非無效,經本人事後承認,仍生效力。

(三)小結

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其禁止之性質乃係代理權之法定限制,違反此限制,本質上還是屬於
一種「無權代理」。故行為之效力係效力未定,第170條及第171條在此仍有適用之餘地。


以上


※ 引述《pipi8224761 (Q哥)》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高手一下
: 民法上的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
: 我買的參考書上是寫無效
: 但我在YOUTUBE上看到卻說效力未定
: 所以到底是無效還是效力未定???
: 請高手能否指點小弟一下
: 感激不盡: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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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3-06-08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