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共有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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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7.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A 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之同意,
擅自占有A 地三分之二面積之地,在其上興建一棟B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僅得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A 地三分之一土地
〈B〉乙、丙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A 地三分之一土地
〈C〉乙、丙得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A 地三分之二土地
〈D〉乙、丙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A 地三分之二土地

Ans;〈C〉 102 司法官


請問一下,民法819條第二項不是說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所以
為什麼不是應共同請求而是得分別請求?
請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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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a avatarIna2013-10-14
這題在考821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3-10-16
這沒有在處分什麼阿
Joseph avatarJoseph2013-10-19
無權處分債權有效物權效力未定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10-21
各共有人得就全部人的利益請求返還全部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3-10-23
這題跟無權處分有關喔?看完821不知道和題目有什麼關@@a~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3-10-27
恩~大概知道了~謝謝^0^
Thomas avatarThomas2013-10-29
818認為共有人得就全部共有物使用收益,所以甲占用2/3
Erin avatarErin2013-10-29
土地就是無權占用,821得分別訴請返還
Mason avatarMason2013-10-31
恩~了解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