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7.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A 地,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丙之同意,
擅自占有A 地三分之二面積之地,在其上興建一棟B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丙僅得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A 地三分之一土地
〈B〉乙、丙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A 地三分之一土地
〈C〉乙、丙得分別請求甲返還所占用A 地三分之二土地
〈D〉乙、丙應共同請求甲返還所占用A 地三分之二土地
Ans;〈C〉 102 司法官
請問一下,民法819條第二項不是說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所以
為什麼不是應共同請求而是得分別請求?
請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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