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請教大家
民法的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個數計算問題
例子為最單純的:甲出賣A屋予乙
依照348條,此時甲負有兩種義務:1.使乙取得A屋所有權、2.交付A屋於乙
在1的義務中,甲乙需有合意移轉A屋所有權的物權行為,並以758條的登記為特別生效要
件,在此,有一個法律行為(物權行為)、一個事實行為(登記)
而在2的義務,則有交付A屋的事實行為
綜合1、2義務,甲要完整履行348條,需有一個法律行為以及''兩個事實行為''?
請問這樣的過程正確嗎?
為甚麼在一般教科書中好像都只就''1''的部份去計算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是因為2的部
分是事實上的問題,所以不做法律評價推論?還是我的觀念有錯誤?
謝謝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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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個數計算問題
例子為最單純的:甲出賣A屋予乙
依照348條,此時甲負有兩種義務:1.使乙取得A屋所有權、2.交付A屋於乙
在1的義務中,甲乙需有合意移轉A屋所有權的物權行為,並以758條的登記為特別生效要
件,在此,有一個法律行為(物權行為)、一個事實行為(登記)
而在2的義務,則有交付A屋的事實行為
綜合1、2義務,甲要完整履行348條,需有一個法律行為以及''兩個事實行為''?
請問這樣的過程正確嗎?
為甚麼在一般教科書中好像都只就''1''的部份去計算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是因為2的部
分是事實上的問題,所以不做法律評價推論?還是我的觀念有錯誤?
謝謝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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